评分3.0

丹道至尊

导演:李安

年代:2023 

地区:其他 

类型:萌宝 甜宠 重生 大陆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9:09

原标题:施一公:新型研究型大学推动人才培养的“六个关键”

国际金价今年一路震荡上扬,多次创出历史新高。10月30日,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黄金期货价格盘中最高一度超过2800美元/盎司,报收于2799.1美元/盎司,再次打破历史纪录。进入11月份后,国际金价出现波动。截至11月22日收盘,COMEX黄金报2718.2美元/盎司。“前三季度,地缘政治冲突持续,全球经济复苏乏力,黄金避险保值功能重新受到重视,黄金价格持续强势上涨,不断刷新历史新高。”中国黄金协会有关负责人分析称。

金价上扬,带动国内黄金珠宝品牌金饰价格持续攀升,10月底一度突破每克800元关口,多家品牌足金饰品零售价超过820元/克。随后,金饰价格短暂下行、经历震荡,11月15日,国内主要品牌金店,如老庙黄金、周大福、周生生、六福珠宝、谢瑞麟、周六福黄金价格在775元左右/克;到11月24日,国内主要品牌金店黄金价格重回800元/克以上。

尽管黄金价格高位波动,但金饰柜台前探市、询价的消费者并不少。“我主要过来看看款式,心里有个数,等金价下跌的时候再购入。”正在物色黄金手镯和四叶草手链的消费者卢晓舟说,会持续关注黄金价格走势,等待合适时机购入。有人认为,金价上涨,金饰行业收益会更好。但目前市场反馈并不尽然。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多个金饰品牌同店销售收入出现明显下滑,部分企业关闭了销量较差的门店。

“我倾向于购买小克重产品,毕竟比起前段时间,价格没差那么远,不会感觉太亏。”目前正打算购入金饰的上班族刘羽婕说。中老年消费者对价格更加敏感。“2008年妹妹结婚,我买了镯子送给她。记得当时金饰价格含工费260元左右,30多克的金镯子花了约8000元。换做现在,2万元都拿不下。”上海消费者孙女士说,现在买金饰会选些像耳钉、吊坠之类的小饰品,总价不高。

刘岩介绍,老庙黄金结合品牌自身特点,陆续推出了款式新颖、有趣、更符合年轻人审美的小克重黄金产品,比如“一串好运”系列产品等。“年轻一代逐渐成为黄金市场的重要消费力量,我们推出的新品,不仅款式更符合年轻人的审美,寓意也越来越和年轻人产生共鸣,比如‘一串好运’‘富富有余’系列等正成为消费者悦己、送礼的新选择。”刘岩说。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投资黄金市场应更多立足于长期投资。”业内相关人士认为,长期来看,黄金与股票等其他资产价格走势相关性偏弱,部分投资者会将一定比例的资产投资于黄金,一方面发挥黄金的保值功能,另一方面利用黄金与其他资产的波动特点来稳定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但参与者进入市场,还应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和消费方式。

原标题:第三对中央赠港大熊猫将于12月8日正式与公众见面

央广网广州11月27日消息(记者官文清 罗世伟)近日,家住广州黄埔的梁女士向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投诉,小区楼下的伊丝彩头疗养发馆突然停业,她在此店购买的多次洗发养护服务未用完,会员卡里剩余的钱也无法退款。商家声称,会员费用收款不退,只能到另一家美容店丽妍国际置换服务,原伊丝彩会员到该店消费享5折。奇怪的是,梁女士原来购买的是洗发套餐,现在置换的店家丽妍国际却没有这项服务。

梁女士提供的12345投诉工单办理结果显示,该投诉于10月8日受理,10月10日经由黄埔区消委会办理完毕。“经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调解不成功。”黄埔区消委会在回复中表示:“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后,我会调解人员多次与被投诉人沟通,均无法联系被投诉人,经查,被投诉人于2024年9月26日已经办理注销手续,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况,调解人员已无法再帮助消费者与被投诉人协商处理,故我会现终止调解。双方涉及消费纠纷的民事争议建议消费者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同样在伊丝彩充值消费的刘女士也告诉记者,她今年6月25日才在店铺充值了近2700元。“只洗了两次头,店铺停业了也没人通知。”刘女士说,她到伊丝彩店铺看到无人营业,店门口张贴通知写的是“搬迁”,还是从邻居口中得知伊丝彩停业的消息。“我当时买的是洗头发的套餐,但只能到丽妍国际做美容,想退费都不行。”刘女士认为店家此举不合理。

“伊丝彩在收取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后终止经营,单方变更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服务场所和服务项目天使艾米丽,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消费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消费者有权拒绝伊丝彩的不合理安排并解除服务合同,要求伊丝彩退还剩余未消费的充值款,并赔偿逾期返还价款的资金利息损失。”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潘翔表示,伊丝彩收取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后闭店又不退款,将消费者“转”给丽妍国际,丽妍国际又不能提供消费者原购买的洗发养护服务,消费者只能在丽妍国际消费美容服务方可消耗完毕充值款,反映了当下商家通过预付费消费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套路和痛点。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预付费消费合同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对经营者闭店跑路的恶意欺诈行为作出了规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致使消费者不便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消费者转给第三人,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