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0.0

丹道至尊

导演:陈凯歌

年代:2017 

地区:欧洲 

类型:神豪 大陆 其他 韩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09:28

原标题:牢牢把握战略使命深化国资国企分类改革

新华社巴西利亚11月24日电(记者赵焱 陈威华)应巴西总统卢拉邀请,国家主席习近平日前对巴西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巴西利亚总统官邸黎明宫举行会谈,进行了深入友好的战略沟通,就中巴关系未来发展达成新的战略共识。巴西各界人士表示,习近平主席此访推动双边关系定位提升和两国发展战略对接,在两国关系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也为全球南方国家团结自强树立榜样,书写了“黄金搭档”相互成就更精彩的篇章。

多位巴西人士注意到,这是习近平主席第五次访问巴西。两国元首共同为巴中关系发展作出战略引领顺风妇产科郑培,并建立了深厚的个人友谊。“正如去年卢拉总统访华时中方给予高级别礼遇,本次习近平主席到访,卢拉总统也举行盛大欢迎仪式,除总统卫队、龙骑兵外,还安排巴中两国儿童组成欢迎队伍、巴西女高音歌唱家用中文演唱《我的祖国》等活动。”巴西总统府机构关系秘书处部长亚历山大·帕迪利亚说,“这不仅显示了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友谊,也是两个大国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体现。”

此访期间,习近平主席同卢拉总统共同见证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同“加速增长计划”“巴西新工业计划”“生态转型计划”“南美一体化路线计划”对接的合作规划》。两国还签署了经贸、投资、农业、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科技、人工智能、全球发展合作等领域30多项双边合作文件。

“拉中论坛运行以来,中国在拉丁美洲的投资更多转向可再生能源、电动汽车、信息技术、城市基础设施和高端制造业,推动拉中合作提质升级。”巴西经济学家、前塞阿拉州政府国际事务秘书内尔松·贝萨说,“中国同拉美的合作不断深化,不仅是因为拉美的经济潜力,更重要的是因为中国愿意为拉美地区的发展和一体化作出贡献。”

“只需看看巴西和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表现就可发现,两国在维护和平、促进发展合作、尊重国家主权以及推动多边决策机构民主化方面始终立场相近。”巴西劳工党主席赫夫曼说。赫夫曼以两国联合发表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的“六点共识”为例指出,“巴西和中国都是爱好和平的国家,在促进对话、维护世界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原标题:全国已有22地拟发行再融资专项债置换存量隐性债务,发行总额超13613亿

某汽车租赁公司(下称“租赁公司”)将挂靠在公司名下的一辆小轿车租给他人使用,租车司机在驾驶中因操作不慎,车辆坠入河中顺风妇产科郑培,3名乘车人在事故中丧生。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次修正版)相关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租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顺风妇产科郑培,均未获得支持,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事故发生后,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史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间接原因是租赁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强化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公司车辆(含挂靠车辆)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其他单位和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某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该报告对事故经过、原因、性质的认定。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已获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对租赁公司作出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调查及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及判断。租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问题,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较大事故的顺风妇产科郑培,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向租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程序合法。2021年7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租赁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上诉人对该批复未提出异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案涉批复,履行了相关程序,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行政机关处罚卷宗、法院审判卷宗,对全案进行了审查。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租赁公司在租车前对史某的驾驶证、身份证等准驾资格进行了审查,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对租赁人安全使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发生事故后,经司法鉴定,案涉车辆未被发现存在转向、制动等故障。

“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也不准确,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事实包含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等。但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租赁公司非道路运输企业,且从业人员未超过100人顺风妇产科郑培,只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可,无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办检察官认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汽车租赁公司如何管理出租的汽车设置义务性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处罚依据中也未列明认定该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还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急管理部门认为,租赁公司存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但该问题仅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4条的规定,且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史某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因此,对于租赁公司不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只能按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规定的目的是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处罚,真正起到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责任,就不应当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租赁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其被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认定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公司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充分。

同时,针对二审法院认定租赁公司未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的问题,检察官经调查后认为,案涉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作出后,相关行政机关并未及时送达该公司,也未告知其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该公司客观上并不能就批复提出异议。同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是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该公司是否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并不影响本案诉讼。

就本案来看,租赁公司仅出租汽车给驾驶人史某使用,史某具有符合要求的准驾资质。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超速驾驶,认定史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便租赁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于案涉事故的“间接原因”,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违法事实应为安全生产法第94条所规定的内容,也不应按照该法第109条予以处罚。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的答复要旨,此案也不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租赁公司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