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李安

年代:2012 

地区:欧美 

类型:法国 印度 香港 法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4日 11:34

原标题:WTT福冈总决赛:孙颖莎爆冷无缘女单八强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由于商品销量不及预期,商家与带货公司之间因服务费、违约金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商家起诉带货公司要求退还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最终获法院部分支持。销量不及预期,商家起诉带货公司为了利用直播推广产品,A公司(产品方)与B公司(带货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带货服务,B公司承诺于2022年4月5日前完成销售总额90万元的目标,并按销售额17.5%收取费用,若B公司未完成,则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延长合作时间或者B公司向A公司按比例退款。合同还约定,违约方对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非违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于B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量销售商品,A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69505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找到B公司对自己的产品进行直播带货,双方就案涉网络推广服务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订立的《服务合同书》对合同解除、服务费以及违约金均有约定。经查,双方曾通过微信就退款事宜进行沟通协商,B公司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公司同意退款。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服务费70000元,而B公司就本次服务完成的销售额为2828.44元。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判令被告B公司向A公司退回服务佣金,但不是全额退回,B公司仍可以保留依据其直播销量应得的服务佣金;同时由于销量未达标且未按时退款的情形存在,B公司应当按照对A公司实际造成的损失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法官:商家与主播应对流量变现的风险进行预估和分担法官表示,该案中,案涉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解除条款,即使未能协商一致,也可以根据约定,以通知形式解除合同;而因某些特殊原因使得直播带货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时,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通知解除合同。对于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针对“合同解除有什么法律后果”这一问题,法官解释称,《民法典》第56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下:一是未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就本案而言,当双方协商一致后,合同就已经解除,原本约定的合同义务双方不需要再履行,即A公司不再支付服务费,而B公司也无需再提供带货服务。二是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的受损方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A公司就要求B公司退回服务费。三是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当中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是B公司带货销量不达预期,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故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四是担保责任,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本案中没有担保情形,但还是要注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并不当然地随着主合同的解除而免除。此外,针对“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以及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法官称,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的幸福来敲门电影,法院应以《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30%的,一般可认定系“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应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关关系的角度,以法律规定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等予以确定,具有一定自由裁量的性质。本案中,A公司主张违约金确有事实依据,但其并未就实际损失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故法院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法官提示,商家与主播在订立网络直播服务合同、约定直播推广服务时,双方应对流量变现的风险进行预估和分担,结合具体的合作模式以及销售产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选货、定价、库存处理、最低销量以及相应的违约后果进行明确约定。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应及时沟通,通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达成意见,避免产生后续纠纷。此外,带货主播应严格遵守产品的有关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义务,并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进行调整,有需要的话可以进行相关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而商家也应对产品的售后及维护等事项进行相应的配合。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

原标题:学术研讨会|《中国梦境》:梦境中的情理与哲思

“中华典籍中的人权理念”国际学术研讨会正在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举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形成有何影响?“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而不同”等儒家思想观念蕴含怎样的人权精神?近日幸福来敲门电影,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鲁广锦就此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时指出,早在“轴心时代”,中华文明便有了人权认知思维和人权理念意识,那一时期中华典籍中的大量相关论述,建构起古代中国人权思想价值体系的基本范式。

鲁广锦: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和标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作为人类文明的重大突破期,“轴心时代”(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200年之间)也是历史上人权思想的集中产生期之一,这一时期诞生了孔子、老子、柏拉图、佛陀等,各大文明形态在不同程度上都产生了与尊重人的生命、实现人的价值相关的人权思想,形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人权自觉”。

鲁广锦: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认为,“权利观念是源于古代传统的当代重要观念,而这种传统是先于权利观念的形成而存在的,它们得到了接受和吸纳,并为权利的产生提供了空间。”“轴心时代”的中华文明,虽没有提出“人权”或“权利”等概念(同时代的其他文明形态也没有提出),但对人之为人的价值和人之存在的意义已有较为深入具体的认识和思考,出现了属于人权范畴的重人、爱人、尊人、保人的人权认知思维,具有生命权、生存权、人格权、环境权等人权理念意识,建构起古代中国人权思想价值体系的基本范式。

首先,“轴心时代”的中华文明,提倡“人本”,重视人的生命和人的存在价值,具有生命权意识。据研究统计,仅在儒家经典著作《论语》中,就有162处讲到“人”,足见孔子对“人”的重视。在儒家看来,“天地之大德曰生”(《周易》),“惟人万物之灵”(《尚书·泰誓上》),强调“人者,天地之心也”(《礼记·礼运》),明确“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圣治》)。道家也提出“天生万物,唯人为贵”(《列子·天瑞》,亦见于汉代刘向《说苑·杂言》)等思想。中国思想家对人的存在与人的生命重要性的认识,与古希腊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大有异曲同工之妙。

其次,“轴心时代”的中华文明,提倡“民本”幸福来敲门电影,重视民生,具有生存权意识。《尚书》中有“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的先祖训诫。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的重要思想。基于对“仁政”的思考,儒家提倡利民、裕民、养民、惠民。道家也有“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老子·下篇八十章》)的利民思想。遍览“轴心时代”各大文明体文献,如此关注民生且具有生存权意识的思想,无出中华文明之右者。

第三,“轴心时代”的中华文明,提倡“仁爱”,重视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人格,具有人格权意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最能体现人人平等的人权精神。“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与现代文明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有许多暗合之处。在孔子看来,“仁”首先要“爱人”(《论语·颜渊》),做到人与人之间互爱、互敬,孟子也认为“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孟子·离娄下》)。“仁爱”的最高境界是“泛爱众”(《论语·学而》)和“兼相爱”(《墨子·兼爱中》),做到“四海之内皆兄弟”(《论语·颜渊》)。儒家与墨家关于“仁”与“爱”的思想,与西方文明中的“博爱”“爱邻如己”“亲如兄弟”等理念有相通之处,反映了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以“仁爱”为基础,儒家特别强调平等相待,孔子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

第四,“轴心时代”的中华文明,提倡“天人合一”,重视自然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环境权意识。环境权是一项现代人权,在人权理论中通常被界定为第三代人权。但人类对生存环境的认识和思考,在“轴心时代”便已产生。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中华文明幸福来敲门电影,天然带有“因天之时”的特点,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天人观。儒家大多偏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强调人与自然的密切关系和相互影响,最终实现人与自然“致中和”的协调关系。道家主张“道法自然”“天人合一”,庄子认为“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庄子·达生》)、“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研究表明,“轴心时代”的中华文明建构起“达仁”“尚善”“崇正”“贵和”“向公”的人权价值认知。从人权的语境理解,“达仁”是要做有爱心的人,“尚善”是要做有益于他人的人,“崇正”是要做主持公道和正义的人,“贵和”是要做相互不被伤害的人,“向公”是要做平等的不被歧视的人。这也说明,“轴心时代”中华文明的人权思维是以道德哲学为基础的,并具有积极入世的精神,充满着人性、德性和理性的力量。

鲁广锦:“轴心时代”中华文明的人权思维,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类人权文明的重要成果。如果说以希腊文明为代表的、建构在自然法哲学基础之上的西方人权思维有着抽象的、形而上的特点,并以个人自由主义为主要价值追求,那么,以中华文明为代表的、建构在道德哲学基础之上的东方人权思维则有着具体的、现实的特点,并以集体平等主义为主要价值追求。这也说明了建立在不同经济社会结构和历史文化背景下的中西人权模式,虽然都有重视人和尊重人的一面,但自生成起便存在不同。正因有这种不同,才丰富了人类人权文明的多样性,形成了当代国际社会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互补的局面。

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轴心时代”中华文明的人权思维,是约2300年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背景的产物,自然有其难以逾越的历史局限性,其中包括民主法制观念的不足、等级制度的存在等。对于这些历史局限性,我们应客观理性看待,不能因此就否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人权精神,否定中华文明人权思维的创造性与合理性。重要的是看“轴心时代”中华文明的人权思维提出了什么、发现了什么、蕴含了哪些精神、对当代有什么意义。当然,过于夸大也不是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

鲁广锦:有研究认为,“人权观念是传统中国思想中未显题化的理论”。如何才能发现、挖掘、使用好“轴心时代”中华文明的人权“富矿”,以下三点非常重要:一是跳出“西方中心论”的人权思维定式,摆脱人权概念是西方思想家发明的束缚,视人权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成果;二是从中华文明的人权思维逻辑出发,揭示中华文明的人权思想内涵、价值取向,挖掘其合理性内核,把握中华文明的人权精神特质;三是遵循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从人权的基本范畴与历史逻辑出发,将中华文明的人权因子纳入人类人权文明体系之中加以研究考察,探寻中华人权文明与人类人权文明的共性价值。(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