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3.0

丹道至尊

导演:张忠

年代:2021 

地区:北京 

类型:重生 萌宝 甜宠 强者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00:46

原标题:私家车撞军用装甲车

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贷款中介在办理贷款服务时,未能根据借款人需求办理贷款,最终被判决向借款人返还部分服务费。借款人委托中介办理银行贷款未成,起诉要求退还服务费据了解,2023年4月,因手头资金不足,为购买心仪的车辆,史先生想从银行贷款50万元。为了尽快获得贷款,史先生找到某贷款中介公司,咨询贷款业务,表明希望通过抵押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向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10年。中介公司进行了初步评估,认为史先生个人征信较差,无法办理此项业务,建议史先生先借款,用借来的钱把名下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清,过两个月再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之后再用从银行贷出的款项归还个人借款。2023年4月25日,史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贷款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史先生委托该公司代理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及办理相关手续红蜘蛛5本能诱惑,公司根据史先生贷款意向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建议,协助整理材料、办理贷款相关事项及相关手续等。合同对服务费进行了约定,服务费按照银行或金融机构实际授信金额的9%收取,授信一笔收取一笔,银行放款后贷款公司优先代扣。合同中,史先生写明了贷款需求金额是50万元,同时也向贷款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表明想做房屋抵押贷款,十年分期还款。次日,史先生根据此前该中介公司的建议,经该公司介绍,向个人出借方田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每月利息8000元。当日收到40万元借款后,史先生根据该公司的要求签署了贷款成功服务确认书与责任申明,载明:“史先生于2023年4月26日在银行借款,确认已全部收到贷款,总金额为40万元,现贷款中介公司已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所有合同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服务费36000元。至此,服务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对服务合同内容均无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服务合同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随后,史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36000元服务费及600元材料费。两个月后,史先生认为自己已能够办理十年期50万元的银行贷款,遂联系中介公司。然而,该公司却告知史先生,50万元的贷款额度无法办理十年分期,如果想十年分期还款,只能办理100万元的贷款,如需办理,公司可以继续为史先生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原本打算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偿还田某出借的40万元的计划落空,史先生只得向亲友筹集40万元归还给田某红蜘蛛5本能诱惑,并支付了利息。本是因为不想欠亲友人情才找中介公司办理银行贷款,结果不仅没能按照自己的要求如愿从银行贷款,反而还为此支出了5万多元的费用,史先生越想越气,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自己支付的服务费和材料费共计36600元。法院认定中介存在过错,提醒贷款中介诚信经营史先生认为,自己已明确表示要办理50万元十年期的银行贷款,中介公司在咨询服务过程中虚假承诺,欺骗自己签订合同并收取服务费。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应退还服务费。中介公司辩称,已收取的36600元服务费系针对史先生向田某个人的借款,公司已履行完毕贷款服务合同义务,不应退还服务费。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史先生认可其签订服务合同和收款确认书系基于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田某的借款,服务费也与田某的出借款数额相对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受欺诈签订服务合同。但根据贷款委托服务合同中贷款需求的填写,服务合同中贷款方均为银行。从史先生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史先生咨询贷款时已明确提出自身贷款需求为向银行房屋抵押借款50万元。借款金额显著影响利息和服务费,系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贷款服务咨询机构,在明知原告的贷款需求和银行贷款条件不匹配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史先生,存在过错,且其仅提供贷款咨询服务,未协助史先生向银行贷款成功即收取36000元服务费亦有失公平。鉴于史先生在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获得借款并实际使用,综合中介公司的履约情况,法院对中介公司的服务费酌定为1000元,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史先生35000元服务费。对于收取的材料费600元,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应全额退还。最终,东城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向史先生返还服务费及材料费356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该案审理法官提示,借款人在通过贷款中介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明确自身的贷款需求并向中介明示,签署贷款委托合同时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对服务费用收取及贷款对象、贷款方式、权利义务等重点关注,切勿随意签署空白合同,避免因签署合同不够审慎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在签署贷款委托合同前,要综合评估自身还款能力,谨慎听取贷款中介提供的意见建议,对相关承诺仔细甄别,避免因过度相信贷款中介建议造成自身陷入被动。在选择贷款中介时,注意审核贷款机构的资质。同时,借款人也要及时留存好服务合同、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红蜘蛛5本能诱惑,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也提醒贷款中介,在提供贷款中介服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收费,诚信经营,减少不必要的收费套路,避免出现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过度收费等情形。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通讯员 刘宇佳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

原标题:韩国将实施电子身份证服务 下月起9地试点

常健:在中华文化的远古时期,神灵崇拜占据重要地位,如商代人笃信神灵,以占卜获取神灵指示,其统治者相信祖先与天帝同在可保王位稳固。周伐商纣时提出“以德配天”,周代统治者开始更多关注天下苍生,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至春秋时期,“人为贵”理念兴起,先秦文献中多有相关主张和争论。后世历代思想家从多个角度论证“人为贵”。

这些论证构成了中国古代尊严观的四个层次,形成了“道德尊严观”。其价值主要在于,首先将人的道德自觉和责任意识作为尊严的基础,指明了人之尊严的重要维度,人是具有道德自觉和责任意识的存在,这是人享有人的权利的重要先决条件。其次,以人的道德发展潜能作为尊严平等的依据,区分了人的道德发展潜能和道德践行实现,前者为人人平等的人格尊严提供了人性基础,后者决定了现实的道德地位和评价。最后红蜘蛛5本能诱惑,在中国古代社会关系中定义人的尊严,预设了“社群的”个人概念,通过个人在家庭等关系中的行为实现价值和尊严,且尊重他人尊严也能确认自己的尊严。

严复和章太炎最早将西方“自由”观念介绍到中国。严复将自由定义为“各尽其天赋之能事,而自承之功过者也”,提出“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强调要为个人自由划定界限,处理好个人自由与国群自由的关系,认为当时中国应将国群自由置于小己自由之前。章太炎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发掘自由元素,认为庄子的“无待”体现自由精神红蜘蛛5本能诱惑,孔子以来的“依自不依他”精神是传统文化中的自由精神,通过对“自性”的分析强调个人独立性和人格权利保护。

新文化运动中,胡适、陈独秀、李大钊等积极倡导自由民主。现代新儒家学者张君劢强调,人生是自由行为过程,认为儒家注重精神文明,追求精神自由能促进个人和民族文化发展红蜘蛛5本能诱惑,国民应养成自由人格,国家应保障个人自由发展,个人自由应受国家权力制约且与民族大自由相互依存,同时应区分国家行政效率与社会生活中对个人自由的保护。

在尊严主体上,中国共产党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人为贵”“以人为本”理念,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强调人民是历史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理念的确立,使当代中国人权观更加注重人民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发展的有机统一,保障人民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各项权利,让人民真正成为人权事业的主体参与者和受益者。

在尊严内涵上,从内心精神自由扩展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国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尊严重要内容,将发展权作为首要基本人权,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参与政治生活权利,实现多种民主形式相统一。这使当代中国人权观更加丰富立体,既关注人民物质生活改善,又注重精神文化需求满足,既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在尊严保障上红蜘蛛5本能诱惑,从传统德治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中国共产党强调依法维护和保障尊严与权利,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确保人民依法享有民主权利,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引导公民依法维权和履行义务红蜘蛛5本能诱惑,开展人权宣传教育,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公职人员人权知识培训。这为当代中国人权事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人权观念深入人心,推动人权实践不断发展。

在尊严范围上,将尊重人的尊严视为全人类共同价值。中国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各国共同享受尊严,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还提出全球安全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进步。这表明当代中国尊严观和人权观具有广阔的国际视野,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红蜘蛛5本能诱惑,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

常健,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人权理论与制度、公共治理与冲突管理。出版《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当代中国权利规范的转型》《中国人权保障政策研究》等学术专著,编写《欧美哲学通史》(现代哲学卷)、《公共冲突管理》《领导学教程》等教材,担任《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蓝皮书)副主编、《中国人权在行动》系列丛书主编,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70余篇。参与多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多部政府人权白皮书的起草工作,多次作为中国人权研究会代表团成员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和边会并作发言。

唐颖侠,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副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中国太平洋学会自然资源法学会常务理事。天津政府法治智库专家。《人权研究》期刊编委会委员、《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蓝皮书)审稿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人权法、气候变化法,多年来致力于人权指数、环境权利、儿童权利、气候变化与人权等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