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4.0

丹道至尊

导演:阚卫平

年代:2024 

地区:内地 

类型:穿越 大陆 合集 台湾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1:11

原标题:勇敢的人先享受世界!小伙从北京搭车去柏林见女友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高先生同一天在某宾馆点单21条菊黄河鲀鱼,认为该宾馆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高先生将某宾馆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宾馆向高先生退还货款7518元,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了十倍惩罚性赔偿。某日午餐时间,高先生到某宾馆餐厅用餐看到菜单上有“菊黄”358元/条,高先生点单11条,就餐时食用1条,打包带走10条。当天晚餐时间,高先生又到该宾馆餐厅称家中聚餐人多再次购买了10条“菊黄”打包带走。随后,高先生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了某宾馆。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点金胜手18集,认定某宾馆加工经营的“菊黄河鲀鱼”不属于国家有条件开放养殖经营的鲀鱼品种,某宾馆擅自养殖活河鲀鱼并宰杀制售成菜品,且没有按规定只留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某宾馆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518元的行政处罚。高先生认为,某宾馆作为销售者,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宾馆退还21条河鲀鱼价款7518元,并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5180元。庭审中,某宾馆代理人辩称,考虑河鲀鱼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高先生同一天购买21条河鲀鱼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且本案起诉前,高先生曾在多个法院提起诉讼点金胜手18集,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高先生购买河鲀鱼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消费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某宾馆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点金胜手18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宾馆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高先生在某宾馆购买21条“菊黄河鲀鱼”支出的价款7518元,某宾馆应予退还。从高先生多次提出十倍索赔诉讼,河鲀鱼的识别能力及购买数量等综合来看,高先生应明知所购买河鲀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高先生同一天购买21条河鲀鱼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就高先生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河鲀鱼数量,法院综合考虑河鲀鱼菜品价格高、保质期短,普通消费者通常购买数量少等因素酌情认定。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校对 陈荻雁

原标题:《永恒之美·巴黎圣母院》沉浸式VR体验展在京开幕

央广网广州11月27日消息(记者官文清 罗世伟)近日,家住广州黄埔的梁女士向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投诉,小区楼下的伊丝彩头疗养发馆突然停业,她在此店购买的多次洗发养护服务未用完,会员卡里剩余的钱也无法退款。商家声称,会员费用收款不退,只能到另一家美容店丽妍国际置换服务,原伊丝彩会员到该店消费享5折。奇怪的是,梁女士原来购买的是洗发套餐,现在置换的店家丽妍国际却没有这项服务。

梁女士提供的12345投诉工单办理结果显示,该投诉于10月8日受理,10月10日经由黄埔区消委会办理完毕。“经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调解不成功。”黄埔区消委会在回复中表示:“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后,我会调解人员多次与被投诉人沟通,均无法联系被投诉人,经查,被投诉人于2024年9月26日已经办理注销手续,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况,调解人员已无法再帮助消费者与被投诉人协商处理,故我会现终止调解。双方涉及消费纠纷的民事争议建议消费者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同样在伊丝彩充值消费的刘女士也告诉记者,她今年6月25日才在店铺充值了近2700元。“只洗了两次头,店铺停业了也没人通知。”刘女士说,她到伊丝彩店铺看到无人营业,店门口张贴通知写的是“搬迁”,还是从邻居口中得知伊丝彩停业的消息。“我当时买的是洗头发的套餐,但只能到丽妍国际做美容,想退费都不行。”刘女士认为店家此举不合理。

“伊丝彩在收取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后终止经营,单方变更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服务场所和服务项目,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消费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点金胜手18集,消费者有权拒绝伊丝彩的不合理安排并解除服务合同,要求伊丝彩退还剩余未消费的充值款,并赔偿逾期返还价款的资金利息损失。”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潘翔表示,伊丝彩收取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后闭店又不退款,将消费者“转”给丽妍国际,丽妍国际又不能提供消费者原购买的洗发养护服务,消费者只能在丽妍国际消费美容服务方可消耗完毕充值款,反映了当下商家通过预付费消费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套路和痛点。

今年6月点金胜手18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预付费消费合同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对经营者闭店跑路的恶意欺诈行为作出了规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致使消费者不便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消费者转给第三人,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