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王家卫

年代:2011 

地区:日韩 

类型:穿越 韩国 日本 逆袭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2:39

原标题:上岸的候鸟,干枯的鄱阳湖|极端气候下的普通人②

会上专家表示,青少年痴迷“烟卡”会带来5大危害:一是通过“烟卡”过早地接触烟草商标,可能会造成尝试吸烟的心理暗示;二是痴迷“烟卡”游戏,可能促成变相的赌博行为,且“烟卡”分等级会在同学间形成攀比,出现价值导向问题;三是在路边寻找甚至在垃圾桶翻找丢弃的烟盒,极易受到细菌污染从而影响健康;四是为获取“烟卡”,已出现校园教唆、胁迫等不良现象;五是可能滋生违法犯罪。

北京肺癌诊疗中心主任、北京市健康教育协会副会长、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副会长支修益提到,“烟卡”的潜在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误导青少年认知,孩子们在收集、交换烟卡的过程中,很容易对烟草产生好奇和向往。二是烟草广告效应死神风之动漫,玩具“烟卡”上印刷的烟草品牌标识和相关信息,实际上是在向孩子们传播烟草广告。三是增加未来吸烟风险,孩子们在接触玩具烟卡的过程中,可能会逐渐接受并模仿吸烟的行为。

廖文科表示,卫生与健康部门或专业机构首先要表明态度,“烟卡”游戏是不健康的游戏,要限制其在青少年中流行。其次,学校要加强对少年儿童的教育和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劝阻或制止青少年沉迷于“烟卡”游戏。在对学生宣传烟卡游戏危害的同时,明确制止学生在校园内玩“烟卡”,叮嘱学生不要在放学后玩“烟卡”。还要把“烟卡”游戏的危害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要求家长不要为孩子提供“烟卡”,制止孩子在家或社区与同伴玩“烟卡”游戏。在对中小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引导和疏导,为孩子们提供更加丰富且喜闻乐见的课外活动平台,引导和培养孩子们有意义的兴趣爱好及健康的生活方式。最后,还要从源头上取缔“烟卡”销售行为,要呼吁有关机构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取缔“烟卡”销售行为。

11月26日,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京津沪渝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召开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大会,共同发布了《产品质量可靠性通用管理指南》,这是全国首个产品质量可靠性通用管理“标准”。并向31家企业颁发了2024年度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最佳实践”典型案例死神风之动漫,向6家企业颁发了2024年度FMEA(失效模式及影响分析)应用创新实践典型案例。

这一技术指南已用于企业“一企一策”的指导。上海施耐德工业控制有限公司在TeSys Giga接触器产品的研制过程中,通过部署机器学习赋能新产品开发、智能供应链决策、端到端数据平台、柔性生产线运维等先进技术死神风之动漫,将可靠性设计框架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面对传统机械线圈接触器行业面临的一致性不稳定问题死神风之动漫,技术方引入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自研算法,优化芯片程序,使产品的吸合时间退化率低于5%。在关键性能一致性方面,通过机器学习技术赋能新产品原型开发的改进措施,该产品的寿命测试效率提升50%,缩短了2-3个月的测试周期,开发周期缩短63%。此外,通过实施可靠性创新,企业实现了显著的经济效益,98%客户订单及时交付,为企业增加7000多万元的销售额。

原标题:未能及时召回问题车辆 福特被美国处以1.65亿美元罚款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死神风之动漫,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