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2.0

丹道至尊

导演:洪深

年代:2012 

地区:印度 

类型:其他 虐恋 甜宠 其它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9日 18:04

原标题:俄国家航天集团公司:俄罗斯超重型火箭或将配备可重复使用的助推器

侵华日军第十三师团第二十六旅团步兵第五十八联队士兵西条荣策的战时日记开始于1937年9月25日,结束于1938年1月8日。他在日记中多次记录了他及所在部队向南京进犯途中一路抢劫的行径。他在1937年12月3日、4日的日记中记载:(在江阴)“……上午出去征发物品,下午四点第一小队先行出发,前往宿营地……”“下午五点卫兵换岗之后,我们征发了若干物品后返回”。他在12月20日的日记中记载,(在镇江)“……晚饭后,我和汤本君、增田君三人出去征发了一头猪、七只鸡、七个鸡蛋,天越来越黑,我们就回来了”。

日记记载,西条荣策于1937年12月31日到达南京,他在南京目睹了大屠杀后的惨状。他在1938年1月1日的日记中写道:“吃完早饭后,在各小队长的指挥下,我们进入南京城参观,四处闲逛之后,在返回的路上我们走错了路,来到了汉中门,沿着八公里左右的城墙一直走,然后回到了宿舍,当时已经过了五点。首先最吃惊的是城外的小河里尸体如山……”

王卫星说:“日记作者所在部队一路向南京方向进犯,先后占领了江阴、镇江等地,该师团一部曾参与进攻南京。西条荣策于南京沦陷后随部队来到南京。他在日记中记载了日军向南京进犯途中的抢劫,以及亲眼看见的南京大屠杀后的惨状。”王卫星还指出:“南京沦陷后训练日高清,日军在城内外大肆搜捕放下武器的中国军人和怀疑是军人的普通平民,甚至连安全区的警察也不放过。1937年12月16日,日军把为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工作的警察和平民2000多人押到汉中门外秦淮河边进行集体屠杀。这本日记说明,直到1938年1月1日,汉中门外秦淮河边被日军屠杀的死难者尸体仍然堆积在河边。”

这组文物史料显示,1937年12月下旬,石井桂受日本军方派遣,前往上海、南京等地调查中国方面的防空设施情况,并形成了调查资料和详细报告。他途中经过常州、江阴、句容等地,一路看到“死尸累累”,“随着往南京去,道路两侧这种尸体的密度变得极高”。他到南京后看到“在下关码头,有数千敌兵被我方射杀,其尸体胀鼓鼓地浮在江面上”。他对这些尸体的惨状有细致的描述,如“脖子被出色地砍断,只留下一丝皮与身躯相连,皮有一尺左右,手脚已经不知去向”。他甚至拿南京的悲惨情景与日本关东大地震时的情形比较:“对尸体并不陌生,只是眼前被机枪射杀的尸体,让我感到战争绝对不能输掉。”

大东仁先生还在日本帮助纪念馆征集到一组1937年侵华日军攻占南京等地的照片,包括“南京站前被炮火击中的中国房屋残垣”“被侵华日军侵占后的南京汉中门”“被侵华日军侵占后的南京下关火车站”等共计324张。经研究,这组照片与日军上海派遣军直辖之独立野战重炮兵第十五联队有关。独立野战重炮兵第十五联队于1937年9月26日在上海登陆训练日高清,参加了上海的战斗。此后,该联队向苏州、无锡、常州、南京进犯,南京沦陷后参与了南京大屠杀。

在这些照片中,有一张写有“俘虏收容处”字样的照片,照片中的建筑物背景与日本发行的《支那事变纪念写真帖:昭和十二、十三、十四年世田谷街道部队》和1953年《画报近代百年史》中的相关照片背景相似。经比对,发现这三张照片是由不同角度和时间拍摄的相同地点的场景,即位于南京东郊仙鹤门镇的“俘虏收容所”。日军第十六师团师团长中岛今朝吾在日记中记载:“在仙鹤门镇附近集结的约有七八千人。此外,还有人不断前来投降。处理上述七八千人需要有一个大沟,但很难找到。预定将其分为一两百人的小队,领到适当的地方加以处理”,进一步表明了被抓到仙鹤门“俘虏收容处”的众多中国军民最终被分批屠杀。

原标题:黑龙江望奎:发展鹅产业 增收有门路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减轻无偿搭载人的赔偿责任——张某英等诉于某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显示,2022年12月21日,于某金应吴某太的要求,无偿搭载其前往万年县治疗疾病。途中,江某发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与于某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交强险)发生碰撞,造成江某发、于某金与二轮摩托车乘员吴某太三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吴某太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治疗5天训练日高清,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最终,吴某太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江某发负主要责任,于某金负次要责任,吴某太无责任。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于某金接受吴某太的请求,在未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搭载吴某太,属于法律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且于某金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于某金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减轻于某金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于某金向张某英、吴某萍、吴某胜赔偿17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一案例显示,如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即使系“好意同乘”也不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饶某泉与高某乐、颜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显示,2023年8月29日训练日高清,高某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训练日高清,遇颜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饶某泉)闯红灯通过路口而发生碰撞,造成颜某、饶某泉受伤。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颜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乐未尽足够的观察义务,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饶某泉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应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颜某驾驶电动车出于好意免费搭载原告饶某泉,但因颜某擅闯红灯的过错行为导致饶某泉重伤二级且被鉴定为多处残疾,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同时也超出法律上对于好意同乘行为意思表示的风险范围,系重大过失。因此,颜某的责任不能适用好意同乘的条款进行减免,对于颜某所提出的“应当减轻我方的责任比例”的抗辩不予支持,遂判决颜某赔偿饶某泉各项损失185137.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