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黑泽明

年代:2019 

地区:杭州 

类型:德国 复仇 悬疑 虐恋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4:30

原标题:财联社11月28日电,商务部回应中欧电动汽车反补贴案进展:磋商仍在进行中。

榜单包含医疗机构健康科普影响力指数排行榜50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科普影响力指数排行榜50强、医务人员健康科普影响力指数排行榜100强、区级医疗机构健康科普影响力指数排行榜30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健康科普影响力指数排行榜50强,以及抖音、快手、小红书、今日头条、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B站等八大新媒体平台的健康科普影响力指数排名前五。

此次发布的上海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健康科普影响力排行榜中,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等位列2024年医疗机构健康科普影响力排行榜50强;奉贤区海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黄浦区打浦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闵行区古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位列2024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科普影响力排行榜50强。

自2022年11月,上海在全国首次发布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健康科普影响力指数排行榜以来,已经持续三年深入推进这项工作。目前包括36家市级医疗机构在内,全市共有414家公立医疗机构连续三年参与健康科普影响力评价,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并吸引部分社会医疗机构参与。全市医务人员科普热情空前高涨,2021-2023年,医务人员参与度分别递增46.6%和69.9%,尤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2023年较上一年度递增334.2%。

随着科普参与度提升,科普也有质的飞跃。得益于近年来上海探索构建健康科普体系而出台的制度保障、项目推进、人才支撑、网络健全、产品创新等一系列举措和16个区爱卫办、健康促进专业机构协同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3年线上科普产量较前两个年度分别递增46.3%和107.1%,线下科普产量较前两个年度分别递增82%和117.6%。

同时,在沪医疗机构已把相关科普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建立健康科普相关奖惩制度,激励科室和个人主动开展健康科普;各级医疗机构通过举办“科普训练营”等活动培养“种子选手”,创新健康科普形式和载体,全方位打造科普品牌,在全市健康科普工作中形成合力,显著提升市民对健康科普的满意度和获得感。2023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媒体平台累计获得百亿阅读数与播放量、超7000万点赞量、超3000万转发量、近1000万评论数。

原标题:四川成南高速扩容项目永立特长隧道双洞贯通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拳王vicky,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拳王vicky,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