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哲学虽较少直接以人权形式彰显权利意识,但是却有“仁道”的观念。孔子的核心概念是仁,其内涵不仅确认了人的基本权利,而且肯定了人之为人的普遍价值。在这一方面,仁道的观念与权利意识正好相对。权利意识仅仅关注于个体权利和个体利益,而仁道则既关注人拥有的权利,也以所有人具有的普遍价值为注重之点。仁道的贯彻,有助于避免个体之间的相互排斥、冲突。
从更广的角度来说,人权不仅与个体相关,而且涉及更广的领域。在这一问题上,中国传统思想同样提供了十分丰富的思想资源。《尚书》提出“协和万邦”的要求,主张以和平相处、和谐交往为协调天下不同政治实体之间关系的原则。《礼记》中提出“以天下为一家”“天下为公”等思想,并以此为天下“大同”的具体内容。宋明时期伊芙莲嘉,张载更进一步提出了“为万世开太平”的观念,其中包含类似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所说的“永久和平”的理想。从协和万邦、天下大同,到为万世开太平,这些观念的总体目标便是以整个天下为关注点,由此构建和谐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在这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也做了很多探索。在传统意义上贤能政治的视域中,判断一个人是否“贤”与“能”,并不取决于言说什么、鼓噪什么、吹捧什么、提出什么主张,而是在实际政治实践中做出了什么,表现出什么才干。汉代政治哲学家仲长统便指出:“干事必使良能之人。”“不试之事,何以知其能之高下?”这里着重指出需要“试之事”,也就是以政治实践中处事过程,考察一个人的能力高下,这种判定有实际的基础,不同于抽象的形式观照。
民主的原义之一是人民作主,其中包含让民众参与社会治理或政治运作过程的要求。然而,从实际形态看,人人参与社会治理显然缺乏实际的可行性。从政治实践的运行过程看,相对于“民主”,“民本”则可以包含更广的内涵,并具有现代形态。与传统的理解有所不同,现代意义上的“民本”,往往被赋予人民至上的历史内容。从理论上说,这种政治实施方式既包含应然性,也呈现可行性。探寻真正体现人民至上的方式,关系到社会治理能否体现人权的问题,其合理的趋向则是民主与民本的结合。将民本思想与民主观念结合起来,使人民至上的观念真正得到体现,无疑是在现代社会政治领域实现实质层面的人权的可能之道。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民本和民主很难截然相分。中国传统思想中,“民”不仅是一个象征性符号,政治治理的关键在于注重民众意见,后者属于广义的参与活动。孟子提出“以民为本”“民为贵”“君为轻”等,其中同时包含民主的思想。以尧禅让君位给舜而言,孟子的学生曾问,舜从尧那里获得帝位,是不是天意?孟子的回答是,这并不取决于天意,而是看民是否“受之”“从之”,只有当“民受之”和“民从之”的时候,以上过程才有正当性。“民受之”和“民从之”内含的是民意,同时也体现了民主的观念,从而构成了人们观察、判断政治权力转移是不是正当的一个重要方面。
孟子同样表现了以上政治意向,在他看来伊芙莲嘉,合乎民意的具体内容,体现于满足民之所欲:“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所欲与之聚之”,亦即表现为合乎民众的需要。在这里,“得民心”最后落实于实现民众的具体意愿、满足其实际的需要。这不仅仅是要一切向着民众,以民作为取舍标准,而且意味着民众决定权力运用的方式,权力运作、更替的正当性等,这也是传统民本——民主思想中很重要的方面。总而言之,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中蕴含着民主内容,二者从不同方面体现了人权的内涵。(完)
杨国荣,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现任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所长,中华孔子学会理事会副会长,中国哲学史学会会长。他在儒学、宋明理学、中国近现代哲学、伦理学、中西比较哲学等领域有重要研究成果,出版学术著作数部,其中多部著作先后在海外出版,有关论著被译为英文、韩文、法文等在国外出版、发表。
" />根据《刑法》第25条,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帮助安装摄像头的人如果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非法行为,且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他们会被视为共犯。如果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根据《刑法》27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酒店经营者与偷拍黑产人员存在勾结、纵容或故意隐瞒偷拍行为伊芙莲嘉,同样属于共同犯罪。
除上述偷拍黑产“协助者”外,岳屾山律师还分析了主要组织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岳屾山指出,偷拍黑产的主要组织者是整个犯罪链条的核心人物,他们不仅直接参与偷拍伊芙莲嘉,还通过网络等渠道传播和出售偷拍视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偷拍者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方面,以牟利为目的,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文件,以贩卖、传播方式予以公开,不仅侵犯他人隐私,而且该偷拍视频公开后具有描绘性行为、宣扬色情的客观属性,符合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组织者还可能触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非法使用偷拍设备窥探他人隐私,未贩卖、传播的,如果相关设备经鉴定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偷拍黑产中,被偷拍者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会受到损害。岳屾山分析称,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均属于公民的人格权,《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除此之外,被侵权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