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2.0

丹道至尊

导演:詹姆斯·卡梅隆

年代:2018 

地区:香港 

类型:印度 台湾 其他 其它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23:52

原标题:海试画面曝光!一艘陌生的“中国航母”突然亮相,到底是用来干啥的?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提问,在近期举行的珠海航展上,歼-35A等多型国产装备首展首秀,引发国际舆论高度关注。有美方人士称,中国成为继美国之后第二个同时拥有两款隐形战机的国家,这将对美军的空中优势构成有力竞争,也标志着中国在挑战美国印太地区主导地位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发言人答道,今年的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取得了圆满成功,有五大亮点值得关注:一是多型武器装备首展首秀,中型隐身多用途战斗机歼-35A、红旗-19地空导弹武器系统、新型察打一体无人机、舰载战斗机歼-15T、舰载电子战飞机歼-15D、舰载直升机直-20J等首次公开亮相。二是交流互动更加开放,42国空军派出正式代表团参加,军事飞行训练国际交流会议、无人智能主题研讨交流等活动吸引30余国代表参会,外军友人纷纷为中国空军送上生日祝福,彰显了“同一片蓝天,共同的世界”美好愿景,航展还首次向公众开放展示运-20飞机货舱。三是航空表演精彩纷呈,中国空军“八一”飞行表演队、“红鹰”飞行表演队与俄罗斯“勇士”飞行表演队联袂展演、劲舞蓝天,歼-35A的“马赫环”、苏-57的“落叶飘”惊艳全场,俄罗斯飞行员谢尔盖•博格丹“一人一机”跨越千里参展引发网民热议。四是展览装备覆盖全域全维,海军首次组织实装参展,首次构建“空、海、陆”一体化动态演示新格局,涵盖“陆、海、空、天、电、网”全领域,多维展示了我国航空航天和国防领域的建设发展成就与尖端技术成果。五是无人智能装备体系亮相,航展专门开辟无人机、无人船展区,“虎鲸”号大型无人作战艇、“机器狼”作战分队、“白帝”空天战机模型等一经登场便吸睛无数,智能化无人装备让观众们纷纷感慨“过去未去、未来已来”。

每年的11月都是中国空军的高光时刻,今年更是如此。75年来从无到有、以弱胜强,从“飞机不够,再飞一遍”到“空天一体、攻防兼备”,人民空军走出了一条非同寻常的“逆袭之路”。随着中国空军的发展壮大,有的国家心里“酸”了,这可以理解食人鱼事件电视剧,但造谣污蔑就不对了。众所周知,中国军队的发展壮大始终是世界和平力量的发展壮大。我们不搞霸权主义,但也绝不会忍受霸权主义的欺凌。75年的人民空军风华正茂,将始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壮志凌云、振翅高飞。

原标题:计算机行业周报:中国联通发布3.0版车路云一体化解决方案 关注车路云投资机会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食人鱼事件电视剧,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