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3.0

丹道至尊

导演:陈凯歌

年代:2023 

地区:欧洲 

类型:台湾 大陆 其他 美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9日 01:22

原标题:浙江证监局:对同花顺云软件总经理赵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国家开发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党委书记湛东升,中国工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廖林鉴证实录3,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谷澍,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张辉,中国建设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张金良,交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张宝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建军,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丁向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蔡希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尹兆君,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杨玉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佑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亮等先后发言,结合各自机构参与支持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合作成果和创新实践,围绕更好发挥机构优势,服务国家战略所需,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助力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等谈了想法建议。市领导认真倾听记录,对中央金融机构及其在沪单位长期以来为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表示感谢。

陈吉宁说,当前,上海正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战略擘画,聚焦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努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新征程上,上海所具备的国家战略优势、改革开放优势、科技创新优势、龙头带动优势,为中央金融机构提供了发展机遇和广阔空间。希望以本次座谈会为契机,在共建国际金融中心、共推高水平改革开放、共育新质生产力上深化对接、携手合作,不断打开新空间、注入新动能,推动中央金融机构和上海合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欢迎中央金融机构深度参与金融市场和产品开发,推动金融机构集聚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新业务探索,开展衍生品创新,积极参与再保险“国际板”等金融开放平台,助力上海加快打造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风险管理中心。在科技金融、离岸金融、长期资金入市等金融改革试点,对外贸易、国资国企、营商环境等改革事项上携手合作、同题共答,将机构自身改革、首发产品、先进技术放在上海先行先试,推出更多具有首创意义、引领作用的金融改革开放举措、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上海各领域深化改革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支持,更好服务企业走出去。抢抓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机遇,发挥综合服务优势,面向代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具有长期稳定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和项目,开发更多针对性的金融产品,丰富投融资工具,扩大科技保险产品供给,更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优化上海金融环境。上海将一如既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抓好高效对接、做好服务保障,确保项目落地落实,助力中央金融机构及其在沪单位实现更好更大发展。

原标题:女子称新毛衣机洗后缩水变童装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鉴证实录3,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