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3.0

丹道至尊

导演:冯小刚

年代:2012 

地区:内地 

类型:萌宝 合集 德国 合集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3:53

原标题:三星医疗:预中标约2.3亿元国家电网采购项目

《尚书》是中华典籍中最古老的经典之一。不同于后世思想家的论著,它是上古圣君贤臣关于现实政治的实践经验总结,作为王室档案留存,成为留给后世国家统治者的政治思想遗产。此书中深藏着哪些“人权”思想?它对全球人权治理有何启示意义?从事思想史研究40余年的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姜广辉近日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就上述问题进行解读。

姜广辉:《尚书》首篇《尧典》,终篇《秦誓》,大约反映距今4000年至2600年前的古代社会生活。其前期属于原始氏族公社共产制社会,后期属于周王朝分封采邑制社会。原始氏族公社的社会形态,在世界各民族早期历史都曾有过,当私有制国家出现后,这种社会形态在西方很快就被破坏掉了。但在中国古代,这种原始的血缘氏族共同体的社会形态非但没被破坏,反而得到加强。

正如美国哈佛大学考古学、人类学教授张光直所言:“在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转变的阶段,血缘关系不但未被地缘关系所取代,反而是加强了,即亲缘与政治的关系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往的历史观认为,西方的历史发展是正常的,中国的历史发展是不正常的。对此,张光直提出一种新的解释,即从中国古史中看到的文明演进路径,是世界文明转进的主要形态。“社会科学里面自西方经验而来的一般法则不能有普遍的应用性,我将中国的形态叫做‘连续性’形态,而将西方的叫做‘破裂性’形态。”

采邑主属于贵族,其采邑可能由一个或许多个氏族族群组成,而一般氏族成员成了采邑平民。作为贵族的采邑主与作为平民的氏族成员虽是一种不平等关系,但并非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相对抗的关系。相反,采邑主与采邑平民因同处一个共同体中,有一种休戚与共的情怀。采邑主因有巩固现有社会地位、争取更高社会地位的需求,需将本采邑的平民变成自己最信赖的族人和战士。因此,平民之间仍保留着原始氏族共同体兄弟般的友情,平民与贵族之间也保持着亲长般的关系。

从这个意义而言,采邑中平民的地位较此前并无明显下降。若从“人权”的视角来看那时的民众,状况并非很差。也就是说,中国原始社会向文明国家过渡时,并没有走向西方古罗马那种奴隶制的极端形态,而是发展为一种较为温和、较符合人道的文明社会形态。所以不能因此认为西方古代奴隶制社会形态是正常的,而中国所走的文明国家社会形态是不正常的。

“协和万邦”是佑护人类的重要理念。这在《尚书》首篇便已点明。尧、舜时代是所谓“天下万邦”的时代,当时每个氏族族群都在思考,同为人类,大家是否都有生命安全、生存发展的权利?在我看来这应该是“人权”问题的逻辑起点。尧帝将人类看作一个大家庭,视他人为兄弟、他国为兄弟之邦。中国文化的智慧重在处理和解决人际关系亨德里克斯,而最大的人际关系是国与国的关系。今天我们已清楚看到,此问题若处置不当亨德里克斯,将会导致人类毁灭。这一真理在四千年前已由中国圣人揭示。

“尧舜禅让”是树立“推选制”的典范。“尧舜禅让”讲的是最高执政者的推选制度,有些类似于古罗马元老院推选新执政者亨德里克斯,但中国的尧、舜时期要比古罗马早两千年。这种推选方式注重个人品德、能力和业绩,而不在乎身份显赫或微贱,其意义就在于人人都有被推选权。“公天下者莫如尧、舜,选贤能以禅让,太平大同之民主也。”晚清康有为曾如是揭示上古尧舜“禅让”的意义。

“汤武革命”开创“反暴政”的传统。近现代人们曾认为“革命”一词出于晚近。其实,“革命”不仅是中国最古老的词汇之一,也是一个相承不衰的优良传统。《尚书》中记载商汤王伐夏桀、周武王伐商纣的文献,表明了民众在统治者暴虐无道时保留“革命”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中国古代传承下来的一种特殊的“民权”。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重民”思想。何为“民之所欲”?“欲”就是需求。我们可将《尚书·泰誓》中的“民之所欲”与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关于人的“五个需求层次”联系思考。其关于人的生理、安全、社交和尊重需求,在《尚书》及其后的儒家思想中都有积极肯定的资料。至于第五项“自我实现需求”,从《尚书》中还看不到民众“自我意识”觉醒的相关资料。大约从孔子创立“私学”时,一部分民众通过游学方式来实现“自我实现的需要”。

姜广辉:当今世界,一些西方军事强国一方面高喊“人权”,一方面实行“弱肉强食”的强权政治,各种形式的新殖民主义、对别国主权和民族统一以及领土完整的侵犯、破坏和威胁等,实际上是对“人权”的公然肆意侵犯。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起亨德里克斯,一些国际人权学者呼吁在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加以规范,制订新的“第三代人权法则”,并称其为“团结权”,以弥补现今《世界人权宣言》之不足。

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伏尔泰、卢梭等思想家倡导中国儒学理念,以抗衡宗教压迫和封建统治,为资产阶级兴起张目。所以西方在制订第一代人权时,将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观念作为法国国民公会1789年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4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学者张彭春担任新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唯一副主席,实际参与主导了第二代人权代表作——《世界人权宣言》的制订。这部人权宣言不仅吸收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儒家观念,还将儒家“和而不同”“四海之内皆兄弟”“良心”“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生烝民,有物有则”等许多思想观念融汇其中。我认为,中国人在世界第一、二代人权宣言制订时没有缺席,将来在第三代人权宣言制订时也不会缺席。(完)

原标题:“海外人才中国行·加拿大医学专家交流活动”江苏主场活动启动仪式在扬州举行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进行大额支出,在后续涉离婚案件中,如另一方不认可,能否就该笔支出主张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呢?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与苏某在2023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苏某发现李某尚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遂诉至法院。要分割的财产中,有一笔为2023年1月李某向双方之女李某一的账户转账3.5万元,李某一现年10岁,但苏某称其对该笔转账并不知情,要求分割该笔转账。 李某辩称,该笔转账系用来偿还女儿之前出借给自己的压岁钱,并提交了写有女儿签字的一张证明“我同意将我爸爸帮我存的压岁钱用于买汽车,用于接送我上下学”。 苏某称,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表述并非出于女儿本意,压岁钱也不存在,且女儿的账户实际上处于李某控制之下。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案中,李某转给女儿的3.5万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未征得苏某同意,李某也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该转账的性质,法院判决李某应向苏某支付该款项一半的费用。李某不服判决亨德里克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认为,该案的3.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无异议,男方提出该笔支出系用于偿还所欠女儿的压岁钱,想要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形成对分割共同财产的抗辩,但仅就此提交一份手写证明,证据明显不足,况且该银行账户又是男方所设立。即便是转账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手方,该案仍然无法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么经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要么是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男方均未进行举证,难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更何况其主张的债权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官说。(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