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3.0

丹道至尊

导演:王家卫

年代:2011 

地区:郑州 

类型:甜宠 穿越 德国 美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3日 23:50

原标题:记者手记|日本铁壶匠人的进博大梦想

经查,王廷洪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民间借贷活动,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超计划生育二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巨额公款归个人使用;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王廷洪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曾柔,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廷洪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对其作出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西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6年,《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曾举例称,欧阳某,中共党员,A省B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欧阳某与孙某于1997年7月结婚,1999年8月8日生育一女,2015年11月11日,两人违反原《计划生育法》和A省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又生育一子。2016年1月4日,B市纪委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欧阳某超计划生育的问题,经查曾柔,该问题属实。

第一种意见认为,欧阳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主要理由是,依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当时,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据此,欧阳某的行为应依照新《条例》处理,不构成违纪。或认定行为构成违纪,但依照新《条例》规定,可以给予欧阳某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不再给予其党纪处分。

第一,关于党纪条规适用。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但对于党员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可以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即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分。由此,修订前后的《条例》均认为超计划生育行为属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且二者对超计划生育行为的处理没有发生变化,故依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曾柔,本案应当依照原《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

第二,关于是否构成超计划生育。按照原《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完善人口发展战略,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特别规定除外。新《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且并未规定溯及既往,故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行为是否属超计划生育,应当依照当时施行的《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中“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是指依据新《条例》对应条款审查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与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规定的处分档次相比是否较轻。无论是新《条例》,还是原《条例》,抑或1997年的《党纪处分条例(试行)》,审查是否构成超计划生育行为,均要依据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本案中,欧阳某在1999年8月8日已生育一个子女情况下,又于2015年11月11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原《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A省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条件,属于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不存在依据新《条例》规定不构成违纪的情况。

第三,关于可否给予党纪处分。新《计划生育法》重申以往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超计划生育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亦明确对超计划生育行为要给予行政处分,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行为,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已有多名领导干部被通报“超计划生育”,如今年2月被“双开”的广东陆丰市委原常委、市委统战部原部长刘思坤,2023年11月被“双开”的安徽砀山县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民峰,再之前还有2022年7月被“双开”的贵州省政协原副秘书长王进江、2022年3月被“双开”的黑龙江鸡西市委原书记康志文以及2021年5月被开除公职的四川省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梅榕等。

原标题:2024年世界互联网大会领先科技奖颁奖典礼举行

老人将财产赠与子女后,若子女不赡养,能否变更自己的意愿,将财产改赠给照顾扶助自己的邻居朋友?尽到赡养义务的邻居朋友是否有权获赠部分遗产?11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遗赠纠纷的案例,以案说法。 遗嘱中写明赠与款项由邻居和女儿继承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于老汉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分别为小新、小菲,小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于2021年去世,于老汉有一邻居何先生,常常为于老汉和女儿小菲提供照顾和帮助,多次陪伴就医并垫付费用。 2017年,于老汉、小新和案外人共同签订一份关于房屋出售所得收入的分配协议。于老汉分得447.6万元,留出一部分自用份额后,将剩余330万元赠与小新与小菲,钱款交由小新保管,要求小新对小菲进行妥善照顾。 2022年4月至8月,于老汉与儿子小新发生多次矛盾,于老汉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新返还330万元。2022年11月,于老汉去世后,该案最终裁定终结诉讼。后经小新申请曾柔,法院综合考量其监护能力、家庭关系等情况,指定小新为小菲的监护人。 此外,在2022年8月,于老汉曾订立一份遗嘱,称儿子小新不赡养自己,自己的330万元被其骗走,已通过诉讼向小新进行主张,该笔款项由何先生和女儿小菲继承,作为二人的生活费和女儿治疗费。 后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于老汉的遗产330万元。庭审中,小新辩称330万元不属于于老汉遗产曾柔,与何先生无关。 法院:支持撤销对儿子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330万元款项的性质;二是何先生是否应继承于老汉的全部遗产。 关于争议焦点一,于老汉、小新和案外人2017年签订的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房款中的330万元属于于老汉的应得款,交由小新和小菲使用,故330万元应视为于老汉对小新和小菲的赠与。于老汉生前曾将小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钱款,且小新未对于老汉履行全面的赡养义务,侵犯了于老汉的合法权益,故何先生持于老汉所书遗嘱要求撤销对小新的赠与,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在赠与儿女的330万元中,于老汉仅要求撤销对小新的赠与,而于老汉对小菲的赠与款项则不应撤销。该笔款项系为满足小新、小菲二人今后生活所需,考虑到小菲的身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小菲享有70%的份额,小新享有30%的份额即99万元。于老汉在2022年8月订立的遗嘱中,所处分的330万元中包括了小菲的财产,此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其处分的99万元属于于老汉的遗产。 关于争议焦点二,按照于老汉本人意愿,其遗产用于何先生、小菲的生活和治疗,应由何先生及小菲二人继承,考虑小菲的身体情况、于老汉晚年对其女儿的挂怀,法院酌情确定由何先生继承款项30%的份额即29.7万元,小菲继承70%的份额。经核算,330万元款项中,小菲共计享有300.3万元,由小新代为保管,供小菲日常生活及就医,小新应将剩余款项29.7万元交与何先生。 另外,小新作为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最大程度尊重小菲真实意愿,保护小菲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如其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小菲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小新支付何先生29.7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法官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却不向赠与人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这种扶养义务不仅包括对长辈的赡养,如本案中小新对于老汉的赡养义务,还有夫妻等同辈之间的照顾义务、以及对晚辈的抚养义务、约定扶养义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法官表示,本案中,在小菲无赡养能力、小新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何先生作为于老汉的邻居,在于老汉暮年阶段,对于老汉进行了较多的照顾、帮助。于老汉将其部分财产遗赠给何先生,双方之间的睦邻友好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何先生陪伴于老汉就医、对其晚年生活予以帮助的行为,更是体现了诚信、友善等价值准则,应当予以鼓励和弘扬。 (文中人物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