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8.0

丹道至尊

导演:管虎

年代:2014 

地区:北京 

类型:神豪 逆袭 美国 台湾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3日 17:03

原标题:电视连续剧大博弈

该药由跨国药企诺和诺德生产,是全球首个且目前唯一用于长期体重管理的胰高糖素样肽-1受体激动剂(GLP-1)周制剂,是一款皮下注射药物。其作用原理是与GLP-1受体结合后,通过葡萄糖浓度依赖的方式刺激胰岛素合成和分泌,减少胰高糖素的分泌。同时,它还能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GLP-1受体,抑制食欲,减少进食量,延缓食物从胃到小肠的速度,增加饱腹感似曾相识,从而达到降低血糖和减重的作用。

近日,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减重代谢外科医生韩晓东,他表示,诺和盈的使用有严格的适应证,有临床减重需求的肥胖症患者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诊断,开展科学的减重治疗。“减重药物的使用需要规范化的管理,光靠药物‘躺瘦’很难,同时还需要生活方式的改变,我们建议减重人群找具有专业诊疗资质的医生开具这一药品,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这款药物。”

“目前,在减重代谢门诊中,大概有1/3的患者都会咨询这个药。”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代谢科副主任医师韩晓东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前不久他就遇到一名45岁的女性患者,身高156cm、体重150斤,存在胰岛素抵抗的症状,前来咨询是否可以用这款药物。“遇到这样的患者,我们一般都会先告诉她,你用这个药物是否符合适应证,如果用了,效果如何,你需要注意什么,这是最为关键的。”

韩晓东表示,对于大部分人群来说,像上述这名150斤体重的人群,可以通过生活方式的调整来控制体重,如果生活方式调整不好,单纯靠这个药物注射似曾相识,一来不可能依赖药物注射一辈子,不会一直有效,二来即使采用这个药物治疗,也需要生活方式的改变和饮食调整一同管理体重。“需要注意的是,这款药物其实对15%左右的人群是没有效果的,大家千万不要把这个药当作神药,一定要注意合理科学地对待减重这件事情。”

“只有认真了解过这款减肥药,非常清楚药物的适应症以及副作用等,懂得长期管理好自己体重的人,才能规范合理地使用好这款药物。”韩晓东进一步表示,在他的门诊中,还有不少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个药是不是适合应用,仅仅是听说或者看周边的人注射过、觉得效果好,自己也想来尝试一下,还有人本身并不胖,只是一味追求“以瘦为美”的理念似曾相识,或存在“身材焦虑”,不契合个人实际情况、盲目追求一个减重数据,这也是不推荐的。

“如果体重指数(BMI)小于27,我们基本不推荐注射这款药物。”韩晓东指出,根据诺和盈的说明书显示,它适用于在控制饮食和增加体力活动的基础上对成人患者的长期体重管理,初始体重指数(BMI)≥30kg/m^2(肥胖),或 ≥27kg/m^2至<30kg/m^2(超重)且存在至少一种体重相关合并症,例如高血糖、高血压、血脂异常、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或心血管疾病等。

“甲状腺髓样癌是绝对禁忌症,当然还有很多相对禁忌,如血脂高的人,会容易诱发急性胰腺炎;有个人情绪问题的人,注射这一药物会导致食物抑制、情绪低沉等,还有些会导致反酸、增加便秘可能性等等。”韩晓东解释说,大家要认识到,这款药物无法从根本上提高人的代谢能力,只是通过抑制食物、减缓胃肠道蠕动,来实现减重的目的,“如果你认为这款药,注射之后能‘躺瘦’,那就错了”。

“一些患者使用的减肥药,很多没有经过国家药监部门的批准,这些药物里面有导致人体食欲减退或腹泻,甚至是神经产生兴奋的药物成分,不少药物可能还会给心脏、肝肾等带来很大的损伤。”韩晓东说,他遇到过患者吃了来历不明的“减肥药”,没办法睡觉、心跳特别快,还有患者则是吃了一些减肥药反弹了,比减肥前的体重还要重。

很多人都知道减肥得“管住嘴、迈开腿”,在韩晓东看来,这六个字,“管住嘴”是排在前面的:“这意味着饮食管理对于减重来说非常重要,很多人迷信一味依靠运动也可以减肥,但其实已有科学依据表明,运动帮助你减肥的作用没有你想象中的高,运动能消耗体内部分热量,最重要的是坚持运动能改善你的情绪,帮助你把减肥这件事儿做下去,减肥本质上就是个‘收支平衡’的事儿,吃进去的热量<消耗掉的热量就会减重。按照这个逻辑,管住嘴是基础,迈开腿是加分项。”

原标题:今天去了乡下老家,抄2010年的两首诗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该院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网个人信息保护案件。2018年至2023年的5年间,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58件,而近一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从侵权形态来看,涉及侵害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与决定权的案件最多,主要侵权形式为未经同意收集、公开、提供个人信息,或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共计73件。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以“AI换脸”纠纷为例,“AI换脸”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新奇的体验和情感满足,但它所利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涉及人脸识别、关键点定位、特征提取等多项技术,将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的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融合,可能涉及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益侵害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涉诉信息类型较为丰富,既包含基础个人信息,如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也有因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AI换脸’等新类型侵权案件,还包括多种衍生信息,亦包括大量法律未明确列举的个人信息,如电子商务平台上形成的用户订单交易详情、客服沟通记录等。”赵瑞罡表示,这反映出个人信息与企业的衍生数据相互交织似曾相识,呈现复杂化的状态和趋势。部分案件中反映网络平台运营者未尽到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导致用户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篡改、冒用,如网络平台未经有效审查,导致侵权人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企业账号认证。

法院认为,案涉短视频动态呈现了廖某的面部特征等个体化特征,可以以数据形式呈现,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的定义,属于廖某的个人信息。针对案涉换脸行为,被告需要先收集包含廖某人脸信息的出镜视频,将该视频中的廖某面部替换成自己提供的照片中的面部,该合成过程需要将新的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部分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进行融合。上述过程似曾相识,涉及对廖某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似曾相识,属于对廖某个人信息的处理。被告无证据证明其经过原告廖某同意,因此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官表示,“AI换脸”与个人肖像密切相关,不免引起公众对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担忧。上述案件明确了肖像权“可识别性”不局限于面部,但应当主要集中于自然人的个人生理特征,避免肖像权的任意扩张影响妆容、造型等领域的合法使用及创作传播。同时,案件明确了肖像与个人信息的关系与认定差异,即肖像以特定范围内的公众可识别为要件,主要保护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肖像识别带来的精神和财产利益;而个人信息认定标准不以公众识别为前提,重点在于预防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法院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对象多、领域广,多个部门职责交叉或者职权定位不够明晰,亟须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加密通信等新技术在黑灰产活动中的加速应用,加大了执法和监管成本。在面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等不同环节,行政执法部门可能难以及时采取相对应的监管措施。此外似曾相识,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基于处理个人信息产生的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规则尚未完全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