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黑泽明

年代:2014 

地区:印度 

类型:德国 香港 英国 台湾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1日 21:41

原标题:双十一“超长待机”,激活酒水旺季了吗?

为贪图小利,逃避海关监管,汪某从香港雇佣“水客”通过随身携带的方式将大量钻石走私进境,6年间共计偷逃应缴税款330余万元,最终难逃法网、锒铛入狱。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汪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为贪图利益走私钻石,男子共计偷逃应缴税款330余万元汪某原是某珠宝有限公司的职员,对于珠宝行业有一定的了解。为了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改善家庭生活条件,汪某从2012年便开始自己创业,主要经营翡翠、钻石、珍珠等品类。一开始,他主做国内业务费马大定理,到了2014年的时候,汪某在深圳的某珠宝店通过熟人认识了李某,李某称自己能够从香港走私来便宜的钻石,于是汪某就和李某建立了联系,开始与李某合作。有时候,汪某把客户需求发给李某,然后由李某与外商联系寻找货源,有时候费马大定理,汪某自己在境外网站上寻找,并直接与外商联系订货。确定货物、价格以后,汪某将“订货表”通过邮箱发送给李某,李某就去香港取钻石和GIA证书,在香港直接将“GIA证书”快递邮寄给境内货主费马大定理,然后雇人通过随身携带的方式将“钻石”走私入境,入境之后或直接寄给汪某,或直接寄给汪某提供的客户。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汪某以上述方式订购、运输钻石入境,而该种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已涉嫌走私。经计核,他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30余万元。2021年底,汪某等人被北京海关缉私局查获。2022年,检察机关对汪某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公诉。法院:男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汪某从境外公司订购钻石,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取货单发送给李某(另案处理),委托李某在香港取货后经无申报通道在深圳走私入境。经计核,汪某通过李某走私钻石入境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30余万元。被告人汪某于2020年11月1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人民币60万元。根据相关规范,钻石入境的税率为17%。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18年修改)》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除工业用钻以外的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且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免征关税,对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对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即征即退,即钻石入境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后的税率为4%。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走私钻石案件应当按照上述4%的税率计算偷逃税款费马大定理,而不应当以17%的税款计税。他认为,经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征收税款的实际税率为4%,超过4%的部分即征即退,因此给国家带来的税款损失应该按照4%税率计算偷逃税款。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走私钻石入境的,因不符合适用税收优惠的相关限定条件,在计核偷逃税额时,不适用免税或退税政策。本案中,汪某委托李某在香港取得案涉钻石后经无申报通道在深圳走私入境,逃避海关监管,所以本案在计核偷逃税额时,不应适用免税或退税的优惠政策,应当按照全额计算偷逃税款。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官提示,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正规渠道进口的钻石,国家给予相对较大的优惠政策。本案中,汪某不仅不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反而铤而走险,在明知李某是雇人走私钻石入境的情况下费马大定理,仍委托李某走私钻石入境,致使自己最终锒铛入狱,美好的生活亦毁于一旦。广大经营者要以此为鉴,合法、诚信、按规经营,合理利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切莫触碰法律的底线。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通讯员 王雅玮 刘津宁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

原标题:如何预估AI的未来?

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费马大定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费马大定理,情节恶劣的;等等。

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