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2.0

丹道至尊

导演:管虎

年代:2018 

地区:欧洲 

类型:悬疑 甜宠 日本 韩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4:09

原标题:高盛:对加拿大征关税或提高美国燃料价格,措施落地可能性不大

据路透社报道,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朗格当地时间22日接受德国新闻电视台采访时表示,布鲁塞尔和北京接近就中国电动汽车进口关税问题达成解决方案。他说:“我们即将与中国达成协议,中方或将以承诺的最低价格在欧盟销售电动汽车。”但他没有详细说明协议的具体内容。他说,这将“消除不公平补贴造成的竞争扭曲问题”,这也是(欧方)引入关税的原因。

据德国新闻电视台报道,现年69岁的朗格,自2014年起担任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朗格与德国总理朔尔茨同属社会民主党。朗格称,随着特朗普即将重新入主白宫,欧盟“必须调整竞争政策”,“至少在有关中国电动汽车关税争端中有望达成协议”。他还认为,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所谓的“去风险化”,如果只是针对中国,那么太过于简单化。“贸易有助于促进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并带来稳定的关系。”朗格说。

对于朔尔茨坚决反对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加征关税,朗格表示,德国汽车制造商在中国有巨大市场,欧洲对中国电动汽车加税,可能引发中国强烈反制,会打击德国车企在中国市场的地位。朗格还称,特朗普的经济政策理念是要封锁市场,所以美国对中国电动汽车征收100%的关税以将其排除在市场之外,“而欧盟不会这样做,我们只是想要公平竞争”。

对于朗格这一表态,欧盟目前尚未置评。奥地利《小报》24日称,在欧盟决定加征关税后,中欧技术团队11月上旬仍在北京进行了多轮磋商,双方均表示谈判“取得了一定进展”,并约定继续以视频或其他方式进行磋商。《欧洲时报》称,中欧近来并未停止“继续协商”,“楼梯”上还有不少动静。这为下一回合谈判双方相互照顾核心关切、避免贸易摩擦升级“开了一扇透气窗”。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霍建国24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欧洲方面此时放出这种口风,体现出想跟中方尽快达成协议的愿望。欧盟内部对于征税问题存在很大分歧,内部压力较大。另一方面,中方与欧盟多国积极沟通和对话行尸走肉第二季全集,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并通过相应贸易措施来晓以利害。霍建国称,特朗普即将上台,欧盟很大可能面临与美国的贸易冲突,欧盟也不愿意在此时与中国彻底闹翻,变成对抗性矛盾,因此显示出愿意尽快缓解贸易紧张的愿望。

霍建国提醒称,虽然欧方表现出尽快与中方达成协议的愿望,但应该小心其藏在下面的小心思。《金融时报》19日报道称,欧盟正计划迫使中国企业将汽车电池等知识产权转让给欧洲企业,以换取欧盟的补贴。霍建国说,这样的小伎俩不应成为中欧谈判的内容。欧洲若想获得先进技术,通过技术交流和合作是正常的,但企业之间转让技术应基于合作协议,并且是自愿行为,不能强迫交易。如果欧盟企图强迫中企转让技术,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也违背世贸组织的原则。

实际上,欧洲目前最大的担忧是美国行尸走肉第二季全集,正如朗格提到,欧洲之所以希望尽快与中方达成协议,一个重要原因是特朗普即将上台。《纽约时报》23日称,目前没什么比特朗普上台后的保护主义更能刺激欧洲神经了。在巴黎的一个论坛上,欧洲议会议长梅措拉警告行尸走肉第二季全集,跨大西洋贸易战的风险不容忽视,“我担心的是,这是一场无底线的竞争”。

欧盟不仅对乳制品等长期大量补贴,对电动汽车也实施其指责中国的补贴。美国《欧亚评论》称,欧盟在补贴问题上常采取双标策略。欧盟长期以来积极补贴其自身的绿色转型,包括电动汽车行业。欧盟及成员国通过补助、税收减免、低息贷款、贷款担保和价格补贴等多种方式,向锂电池、光伏产品和电动汽车投入了大量资金支持。欧盟还设立了直接拨款的专项基金。仅2022年,欧盟对欧洲光伏产品的直接拨款补贴就达到惊人的250亿欧元。

《欧洲时报》称,欧洲在电动汽车产业方面的落后,主要是因为技术与管理落后造成竞争力下降,采取短期政府行为的保护主义,不啻饮鸩止渴。欧盟这一轮针对中国电动车的加税风波,来自某些欧盟国家的政府,而非车企。实际上,在世界汽车市场上仍具有极高竞争力的欧洲车企,如德国大众和宝马公司的老板,看法几乎一致:加税是陷阱,这会加剧欧洲汽车制造商的技术落后。曾几何时,欧盟大肆补贴光伏产品,却在中国光伏产品面前完败,乃同一问题导致。

原标题:暴雪过后车主开启挖宝寻车模式

某汽车租赁公司(下称“租赁公司”)将挂靠在公司名下的一辆小轿车租给他人使用,租车司机在驾驶中因操作不慎,车辆坠入河中,3名乘车人在事故中丧生。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次修正版)相关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租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得支持,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事故发生后,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史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间接原因是租赁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强化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公司车辆(含挂靠车辆)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其他单位和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某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该报告对事故经过、原因、性质的认定。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已获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对租赁公司作出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调查及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及判断。租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问题,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向租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程序合法。2021年7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租赁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上诉人对该批复未提出异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案涉批复,履行了相关程序,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行政机关处罚卷宗、法院审判卷宗,对全案进行了审查。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租赁公司在租车前对史某的驾驶证、身份证等准驾资格进行了审查,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对租赁人安全使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发生事故后,经司法鉴定,案涉车辆未被发现存在转向、制动等故障。

“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也不准确,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事实包含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等。但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租赁公司非道路运输企业,且从业人员未超过100人,只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可,无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办检察官认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汽车租赁公司如何管理出租的汽车设置义务性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处罚依据中也未列明认定该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还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急管理部门认为,租赁公司存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但该问题仅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4条的规定,且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史某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因此,对于租赁公司不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只能按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行尸走肉第二季全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规定的目的是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处罚,真正起到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责任,就不应当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租赁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其被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认定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公司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充分。

同时,针对二审法院认定租赁公司未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的问题,检察官经调查后认为,案涉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作出后,相关行政机关并未及时送达该公司行尸走肉第二季全集,也未告知其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该公司客观上并不能就批复提出异议。同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是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该公司是否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并不影响本案诉讼。

就本案来看,租赁公司仅出租汽车给驾驶人史某使用,史某具有符合要求的准驾资质。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超速驾驶,认定史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便租赁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于案涉事故的“间接原因”,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违法事实应为安全生产法第94条所规定的内容,也不应按照该法第109条予以处罚。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的答复要旨,此案也不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租赁公司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