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许鞍华

年代:2016 

地区:北京 

类型:其他 合集 其他 法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9日 18:33

原标题:克里斯托弗·诺兰 对话 沙丘《导演》丹尼斯·维伦纽瓦 24.11.24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案。该案中,保险代理人隐瞒客户身体状况投保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保险公司解除其代理合同后被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王某系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并在客户成功投保后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佣金。王某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代理人发生下述行为的,视为违反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佣金:第7条显示,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实声明,或明知客户不如实填写却不告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或客户利益受损。刘某系王某客户,王某时常为刘某推介保险产品。2022年4月,王某作为保险代理人为刘某投保重疾险。2022年12月,刘某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刘某曾在健康询问中“是否患有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中选择“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随后刘某起诉保险公司。该案中,刘某提交了与王某的聊天记录,主张此前已告知代理人其甲状腺肿大诗 电影,应视为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却同意承保的情况。后保险公司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保险金28万元。2023年3月,保险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通知,以王某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刘某的健康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为由,与其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王某认为该解除行为无效,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保险代理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书,如保险代理人存在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影响保险公司据以确定是否同意承保及保险费率的情况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刘某系王某客户,2021年12月刘某明确告知王某其脖子一直有问题、有甲状腺肿大的情况,王某反复告知刘某尽快检查并投保。2022年4月刘某投保时诗 电影,“健康告知”部分明确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甲状腺肿大,刘某选择“否”,而王某并未要求刘某提供关于甲状腺的就诊记录确定刘某是否有甲状腺肿大等疾病,亦未将其知晓的刘某身体健康状况告知保险公司。王某系保险代理人,刘某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王某的行为,视同告知保险公司。刘某病发后,保险公司基于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与刘某调解解决保险纠纷并支付保险金。王某未尽到代理义务,最终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导致保险公司在与刘某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并最终造成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与王某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王某要求确认该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原标题:我们对中国下一个40年寄予厚望

根据邢志强的陈述,1995年案发时他22岁,是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的一名干警。因对枪支感兴趣,他向朋友借了一把小口径运动步枪和两发子弹。当年6月6日下午四五点左右,他约上当时的女朋友小娜、朋友王大名到乌兰花水库(别名:东梁水库)大坝打玻璃瓶子。在打靶时,一名男子骑着红色摩托车从山坡冲下来。他认出这名男子是孟永清。

公诉人称,从执行任务的角度分析,案发时没有案件涉及孟永清,公安局也没有给邢志强派过任何抓捕任务,且案发当日,邢志强等三人在水库玩耍未执行任务。另从人民警察履行职务角度分析,邢志强身为警察,案发当日身着警服,对有盗窃嫌疑的孟永清有进行阻拦盘查的权利;在孟永清拒绝阻拦盘查且反抗伤人时,有追查的权利。但邢志强超出盘查追查的范围,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孟斌礼说,他将孟永清安顿好后,将情况告诉妻子刘五仙。刘五仙连夜寻车准备将孟永清送往呼和浩特的医院。根据一审判决书中,孟永清的哥哥孟永和以及其他近亲属的证言称,1995年6月8日早上诗 电影,被送去呼和浩特市的医院途中,孟永清眼睛失明,刘五仙想将孟永清就近送医去四子王旗医院,但孟永清摇头表示不去,后改去武川县医院。此时距离孟永清中枪已过去三十多个小时。

乌兰察布中院一审认为,邢志强开枪射击孟永清致其受伤,枪击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案发后,四子王旗公安机关展开搜捕,孟永清无法及时就医后死亡。虽孟永清逃离后未及时就医,自行用碎玻璃剖腹将子弹取出,但孟永清的行为不能阻却邢志强开枪射击与孟永清死亡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邢志强开枪射击行为与孟永清死亡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开枪细节,乌兰察布中院一审判决此前认定,先是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孟永清,在一处树林,孟永清用刀将其划伤后逃离。后同行打靶的王大名带着枪找到邢志强,邢志强带着枪让王大名驾车继续追。二人在某村再次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王大名驾驶摩托车躲开后继续追赶,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

邢志强称,当时王大名猛地一踩油,摩托车往前蹿,他两脚一撑站到地上;孟永清骑车向他撞来,他一只手拿着步枪当棍子一样抡来抡去,同时躲避。孟永清骑车来回掉头向他冲撞,至少三回。“在这个过程中,我不知道是我无意识地抠了,还是这支枪因为挥动被震动响了,还是挂(撞)在什么地方去,反正这支枪是响了。”邢志强说,枪响后,他的脑袋里一片空白。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枪支等关键物证已经无法找到。据财新此前报道,2020年9月,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称,“因办公楼历经数次搬迁,且涉及时间较长,没有发现孟永清被枪击案的立案决定手续和相关案件卷宗材料”。2020年10月,该局治安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表示,邢志强枪击孟永清的枪支入库、销毁情况的相关材料未找到。

根据公诉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展示的证据资料,在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王大名一共做了17次证言。关于枪击细节,他的证言前后说法不一,比如2020年9月1日,王大名说“不知道什么时候开的枪,没有听见枪响”;2020年9月27日,他说“我(王大名)感觉到邢志强有三次举枪瞄准的动作,邢志强至少开了三枪”。

此次重审庭审第二日,11月27日,王大名首次以视频连线的方式出庭作证,对于邢志强当年开枪细节,他称“没看到开枪,没听到枪声,没有看到孟永清中枪的过程”。关于孟永清驾车来回冲撞时,邢志强下车了还是坐在其后面,王大名称“这个我记不住了”。其他一些细节,王大名大多称不清楚、记不住了。最后,他表示以本次庭审陈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