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贾樟柯

年代:2010 

地区:郑州 

类型:复仇 复仇 逆袭 甜宠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7日 14:56

原标题: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一女生被打伤需植入钢钉?学校通报

受访专家指出,解决医院停车难问题,需综合施策、对症下药。可通过技术手段提升车位周转效率,如推行预约车位服务,患者通过App预约停车,将供需精准对接,并实行阶梯收费,通过价格杠杆加以引导,鼓励短时停车;或在医院建设地下、立体车库,加大车位供给;提供更多就医交通选择,有关部门加强公共交通与医院之间的衔接,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站点;此外还需花大力气推行分级诊疗,使优质医疗资源不再集中于少数大医院。

记者近日来到江苏南京某三甲医院看到,不少患者都将车辆停在医院附近的广场,然后步行去医院。“进医院停车场的路比较窄,而且一边道路还有道边停车位,想进入停车场至少要花20分钟,而且堵车是常态,一出一进耽误很长时间。”一位就医的患者家属告诉记者,他们选择把车停外面再步行去医院,“如果是行走不便的患者,可能只能在队列中慢慢等了”。

北京朝阳的王女士对此深有感触:“希望就诊车辆可以把车停远些,至少别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她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时会经过一家三甲医院,常常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着骑着就被迫停下。“接近医院门口大概五六十米,非机动车道上全部是一辆辆行驶缓慢、打算开进医院的车辆,导致最右侧非机动车道只剩下很窄的一段。我只得下车推过医院门口。”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刘志伟认为,在供给端,应当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有效实践探索的稳定性。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医院开始探索差异化收费、与周边机构合作、增设摆渡车等方式缓解停车难问题,但尚未转化为普遍性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此,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医院区分就诊车辆和非就诊车辆差异化收费的合法性,并建立多元主体合作的协同治理机制,以政府力量为牵引,以社会力量为补充,引导、鼓励医院周边停车设施运营机构与医院共享停车位,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以实现停换衔接。

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已有不少地区通过技术手段推行预约车位服务,把医院及周边的停车资源与最迫切的停车需求精准匹配起来,加大盘活资源、提升效率的力度。如上海闵行区多家医院上线了该项服务,并进一步把该模式向具备条件的其他停车场推广。又如,通过价格杠杆、阶梯收费,实现医院周边区域停车“云调度”,鼓励短时停车,提升整个区域的停车资源利用率。

“排除无就医需求社会车辆入场,可通过要求停车者提供就医服务关联性证明的方式实现,确保医院停车场资源的针对性供给。”郑毅说,规范、加强停车过程的全流程管理生死狙击手电视剧,通过公开全面引入外部乃至全社会的监督机制,监督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收费管理的依据、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违规行为的纠察与追责、公众意见建议的接收反馈等。

原标题:16岁哥哥得知弟弟患癌1顿饭1块钱

所以,在适用新兴技术时,技术可能引发的风险大小和强度以及是否可逆,必须是考虑其是否可被允许适用的基准。如果某项技术应用可能带来无法估量且难以逆转的风险,在道德与伦理层面也受到一致批判,就应为法律所完全禁止;如果某项技术应用虽然带来较大效益但风险难以预测,其中蕴含的政治性和社会性风险甚至会对个人权利构成严重威胁,就只应例外适用而原则禁止。欧盟对人脸识别技术采取原则上禁止的立场就是基于这一考虑。

我国的《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人脸信息收集和适用的规定,迄今都较为粗疏。《个人信息保护法》仅将人脸信息归入“敏感个人信息”,并借由“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定,对其予以规范。但无论是“特定目的”“充分必要”还是“严格保护”,这些要件因为过于模糊,所以对抑制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并无太大作用。而司法实务中,也已大量出现因人脸信息泄露所导致的“被贷款”“被诈骗”等案件。总之,无限度的刷脸已经导致很多个体“脸面尽失”。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该《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为防止人脸识别的滥用,在公共浴室、卫生间、酒店客房、更衣室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不得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而在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以办理义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个人接受人脸识别验证身份。

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即使是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可以采集个人的人脸信息,也必须坚守“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的要求。换言之,人脸识别终端的安装和使用对于酒店和宾馆来说并非强制,如果可采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就可达到核实客人身份的目的,就不能再采用人脸识别。相应地,个人完全可基于自主权和控制力,对人脸识别说“不”。

从这个角度出发,上海提出的公共场所“不刷脸为原则、刷脸为例外”的原则,相较《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了地方政府对于人脸识别技术适用的基本立场。上海还进一步细化了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要遵循的三大原则:“为公共安全所必须”“有法律依据”“做到单独告知”;还提出了在收集端总体减量,存储端确保安全的总体目标,以及“最大可能退”“最小范围用”“最小范围存”的基本手段。

上海的举措无疑为未来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管理规范,乃至更大范围内的生物识别信息应用管理规范的制定都提供了样本和参照。技术的发展无疑会带来社会治理和政府监管的极大赋能,但同样伴有巨大的,甚至是不可控的风险。由此,法律也必须尽力平衡可能的收益和风险,避免新兴技术反而成为压制个人自由甚至吞噬个人主体性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