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2.0

丹道至尊

导演:管虎

年代:2022 

地区:台湾 

类型:香港 萌宝 其它 大陆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4日 06:07

原标题:没大人管, 10个男孩 (女孩) 住在一起会怎样?英国人把这场“人性实验”拍成了纪录片 ...

近日,短视频平台频出“限高令新政”的相关视频,称“有内部途径李泰延,被限制高消费人员不用还款也能正常买机票、高铁票”。视频发布者中,不乏被认证为律所及法律咨询公司的账号。经调查发现,这些所谓的“工作人员”普遍套用了两三层不同身份,打着普法视频的幌子,向被限高的被执行人宣传自家的买票服务。尽管每条视频发布几个小时后便会删除,但下方评论仍有近百人留言咨询。

“限高令”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间接执行措施,其适用情形是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限高令”的具体措施包括限制被执行人在高档酒店、娱乐场所等高消费场所的消费,以及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行为,主要功能是防止受害人的财产减损,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向被执行人施加必要的制约性压力李泰延,让被执行人感受到不便,感受到痛,倒逼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决不能让“限高令”解禁成为一门生意,也决不能让老赖在“中介”的帮助下摆脱“限高令”的束缚。此类信息属于违法信息,也属于禁止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短视频平台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动态设置关键词,通过技术手段强化对“限高令”解禁信息的监测、拦截、屏蔽,依法对发布此类信息的账号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并向网信部门提供问题线索。

被执行人通过不法手段解禁“限高令”,构成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情节严重者甚至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介机构或人员帮助被执行人以不法手段绕开“限高令”,轻者构成扰乱司法秩序,重者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法院对上述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用足用好约谈、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武器,让相关人员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划清法律红线,释放法律的惩戒、震慑、警示效应。

最高法针对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须赴外地的情形李泰延,在执行办案系统中增加了单次解禁功能。对此,发出“限高令”的法院应对解禁申请严格审查,严格履行批准流程,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解禁的必要性、准确性、合理性,防止解禁机制被虚假、不当申请钻了空子。

原标题:百姓“药篮子”怎样升级?国家医保局权威解读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景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被告李某发布视频称“某某地图导航到野地”,视频显示其在地图导航指引下误入芦苇丛,但视频中导航语音系后期添加,且视频标题等突出位置使用“缺德”等侮辱性词汇。原告某电子地图软件公司是某某地图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在地图软件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李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了一条“某某地图导航到野地”的虚假视频,视频内容为李某在某某地图的导航指引下误入芦苇丛中,视频中的导航语音“请沿当前道路持续行驶大约3.5公里,手机GPS信号弱……”为后期添加,且视频标题等突出位置中使用“缺德”等侮辱性词汇,引起广泛传播,导致公众对原告产生大量负面评价。涉案视频被投诉下架后,李某又反复发布后续视频内容,同时通过其抖音账号的“商品橱窗”进行直播带货以牟取商业利益。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虽无直接竞争关系,但被告李某将原告某电子地图软件公司标志性的导航语音剪辑到汽车驾驶视频中并发布至抖音平台,获得大量流量。在涉案视频被投诉删除后,李某又反复发布后续视频内容,并开始通过其抖音账号直播带货,其利用原告产品知名度为自己抖音账号引流的行为,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被告发布虚假导航视频,并在视频标题等突出位置使用“缺德”等侮辱性词汇,诱导平台用户浏览、转发、收藏并发表大量针对原告及其产品的负面评价。该视频被相关媒体转发后,引发广泛关注。被告李某不仅未澄清事实,反而在上述视频被投诉删除后反复发布所谓的“导航后续”视频,且主动在视频评论区声称“我就是原创”,主观上存在商业诋毁的故意,客观上导致涉案视频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使消费者对原告的地图软件产品质量产生否定性评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其抖音账号及《人民法院报》向原告某电子地图软件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万余元。法官提示,个人在网络平台中发布信息引流并从中牟取商业利益,构成竞争行为,若所发布的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而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