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5.0

丹道至尊

导演:姜文

年代:2021 

地区:郑州 

类型:日本 强者 香港 美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09日 17:14

原标题:年末冲刺!基金规模大战的“主角”变了

据11月28日新华社报道,为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电影永恒,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期查处的8起集中整治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通报。通报显示,怀化市一名领导干部在2013年至2021年担任某县县委书记期间,为树形象搞政绩,强制拆除群众附属建筑和生活菜园,“垒大户”“堆盆景”,打造4条检查调研“经典路线”,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该干部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于2024年8月被开除党籍、公职。

检查调研竟然可以有“经典路线”!通报中的这几个字着实刺眼,而且如此做法是在强拆群众附属建筑和菜园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的。精心准备光鲜“大户”形象、亮丽“盆景”,把迎检变成作秀、调研变成“调演”,不仅违背了相关检查调研的初衷,而且可能导致相关改革和治理决策的失准、跑偏,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打造检查调研“经典路线”,公众对此类现象早有诟病电影永恒,中央和地方也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些措施加强整治和监督,以推动提升调研实效。近年来,从建立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到在内容和形式上为调研精准“画框”“定调”、清理调研事项、减少无效调研频次,一些地方探索出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过于频繁的检查考核“退烧”了,事事留痕、层层加码的“老毛病”也改了不少,但诸如上述通报中提到的调研形式主义问题依然没有禁绝。这提示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要防止出现“治一治就好转电影永恒,松一松就反弹”的现象,更要警惕新的苗头和变种。

同样是这几天,有媒体报道的“调研一问就说好”现象引发诸多关注——面对各类调研尤其是上级部门的调研,“报喜不报忧”似乎成了不少基层干部的习惯话术。比如电影永恒,对于秸秆禁烧问题,一些干部只讲禁烧防控得力、政策宣传到位,不讲农田病虫害增加、群众不满加剧;谈及房屋安全排查,一些干部只说工作落实迅速、排查覆盖全面,不讲专业人员匮乏、难以分辨危房……不难看出,检查调研过程中还有一些新问题待解、还有一些弄虚作假的水分待挤。

检查调研本是了解实际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倾听基层心声、感受群众冷暖、总结基层经验、吸取群众智慧的关键渠道。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现实语境下,铲除附在调研身上的造假毒瘤,不仅关乎干部队伍的作风、口碑,更关乎相关改革和治理的走向、关乎人们的美好生活。一方面,要继续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考核评价标准更趋科学、严谨,让诸如“造经典路线”“造盆景”式调研瞒不过去、尝不到甜;另一方面,要认真汲取教训,切实改进调研方式,鲜明倡导“脚步轻,脚印深”式调研,更广推行“四不两直”调研方式等。除此之外,要注意建立意见反馈机制,打消人们面对调研时不敢说真话的顾虑——当基层干部不再因反映工作中的困难而被指责工作不力、能力不强,当群众不再担心提出问题后被打击报复、区别对待,调研才更有可能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

原标题:38岁马波,拟任县级党委书记

准确适用立法新规定,指引当事人用好法、善用法。为使遗产得到更为妥善地处理,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权利等。案例一中,人民法院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指导分居国内外的当事人共同选定遗产管理人,完成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等事宜,最终引导各方当事人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案例二中,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有关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

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作为遗产继承,存在不同理解。案例四中,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户主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其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承包权益。本案处理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纠纷。妥善解决继承纠纷,需要重视调解工作,并善于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案例一中,人民法院积极借助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力量,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参与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提前介入、指导调解,与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综治中心协力促成当事人间矛盾的化解,后又进行了司法确认。之后当事人还将遗产捐赠给了村委会,最终用于修缮道路、惠及友邻,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赵一、赵二、赵三。赵某与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也早于赵某去世。2016年,王某与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回迁入住通知书。现王某与赵一、赵二、赵三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于法院。各方对于赵某留有的遗产如何管理未有明确意见。

本案当事人除王某外,赵一、赵二、赵三均在国外生活。为妥善处理此案,审理法院前往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了解被继承人赵某的家庭成员情况、遗产范围及状况、遗产所涉债权债务等情况,并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确定一名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并一致推选现居国内的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王某在审理法院引导下及时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多次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经析法明理耐心调和,各方当事人最终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等内容。本案处理过程中,一方面,审理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借助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力量,全面了解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相关情况,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审理法院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引导当事人推选出合适的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指导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得到了其他继承人的一致认可,是法定继承案件中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贾某二、贾某三在贾某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贾某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适当多分。张某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各半赠与贾某二、贾某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遂判决:诉争房屋由贾某一继承20%的产权份额,贾某二、贾某三各继承40%的产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有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基础上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保障财产在家族内部的传承,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同时,对尽了更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以及张某在诉讼中自愿赠与继承份额的做法,不仅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有力弘扬了家庭成员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

经当地村委会及镇综治中心、镇人民法庭共同组织调解,程某英等子女感谢村委会的帮扶,均愿意先将各自享有的遗产份额赠与秦某某,再由秦某某出面将遗产赠与村委会。经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各方当事人就遗产份额赠与秦某某之意达成调解协议,后就调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后,秦某某将遗产赠与村委会,最终用于修缮当地道路,惠及本村友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主动帮助子女不在身边的村民处理身后事;继承人感恩帮扶,最终一致决定将遗产捐赠,也是一种善意的传递,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本案也是一起通过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多元化解继承纠纷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从纠纷产生便主动参与调解,与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综治中心协力促成当事人间矛盾的化解,后又应当事人申请进行了司法确认,并见证了当事人将案涉遗产赠与村委会及村委会将遗产用于修缮当地道路,参与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帮助当事人既解开了法结,又打开了心结,保全了珍贵的亲情。

2017年,农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其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该合同的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载明:承包地块总数为5块5亩,家庭成员共3人,成员姓名为农某、凌某、农某五。农某于2022年去世。农某去世后,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作为原告,将农某五诉至法院,要求由凌某继承农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0%,余下50%由凌某及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平均继承。

审理法院认为,农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不只是农某本人电影永恒,还包括凌某和农某五,三人同为一个承包主体。当农某去世后,承包地继续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体现的是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不是农某承包户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某去世后,案涉土地应由承包户剩余的成员凌某、农某五继续经营。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请继承土地经营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五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户为单位取得,在承包户的户主或某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本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进行了处理,明确了裁判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