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事实,2021年6月,攀枝花市律师行业党委对卢刚作出了处分决定,称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卢刚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阳家红行贿,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卢刚有刑法规定的行贿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必须追究党纪责任,对卢刚向阳家红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的行为,以及通过介绍工程项目为好处变相向阳家红输送利益的行为合并处理,给予卢刚开除党籍处分。
针对叶峰投诉的卢刚“隐瞒犯罪”,锦江区司法局调查后发现,2021年4月28日,卢刚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过程中,在《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里报告了向阳家红送酒送钱、以及担任董事长助理职务等问题,并承认其存在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问题。在阳家红受贿案中,卢刚并非作为委托律师的身份实施的该行为,而是以董事长助理身份出现,非律师执业行为。攀枝花市律师行业党委已对卢刚的该行为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卢刚未因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卢刚存在隐瞒犯罪的行为。
针对叶峰的投诉袄特满,卢刚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叶峰的公司在本地因欠债破产,而自己作为破产债权委员会主席,在工作上公事公办,对方认为是他故意为难,所以长期控告。当时公安检察机关对相关问题都有结论,并未说他构成犯罪,因为没有这个事实。卢刚称,他当时不是以律师身份去接触阳家红的,而是以董事长助理的身份,相关案子他也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