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2.0

丹道至尊

导演:谢晋

年代:2012 

地区:西安 

类型:泰国 泰国 美国 英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02:33

原标题:人民网评:我们的改革是有方向、有原则的

侵华日军第十三师团第二十六旅团步兵第五十八联队士兵西条荣策的战时日记开始于1937年9月25日,结束于1938年1月8日。他在日记中多次记录了他及所在部队向南京进犯途中一路抢劫的行径。他在1937年12月3日、4日的日记中记载:(在江阴)“……上午出去征发物品,下午四点第一小队先行出发,前往宿营地……”“下午五点卫兵换岗之后,我们征发了若干物品后返回”。他在12月20日的日记中记载,(在镇江)“……晚饭后,我和汤本君、增田君三人出去征发了一头猪、七只鸡、七个鸡蛋,天越来越黑,我们就回来了”。

日记记载,西条荣策于1937年12月31日到达南京,他在南京目睹了大屠杀后的惨状。他在1938年1月1日的日记中写道:“吃完早饭后,在各小队长的指挥下,我们进入南京城参观,四处闲逛之后,在返回的路上我们走错了路,来到了汉中门,沿着八公里左右的城墙一直走,然后回到了宿舍,当时已经过了五点。首先最吃惊的是城外的小河里尸体如山……”

王卫星说:“日记作者所在部队一路向南京方向进犯,先后占领了江阴、镇江等地,该师团一部曾参与进攻南京。西条荣策于南京沦陷后随部队来到南京。他在日记中记载了日军向南京进犯途中的抢劫,以及亲眼看见的南京大屠杀后的惨状。”王卫星还指出:“南京沦陷后,日军在城内外大肆搜捕放下武器的中国军人和怀疑是军人的普通平民,甚至连安全区的警察也不放过。1937年12月16日,日军把为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工作的警察和平民2000多人押到汉中门外秦淮河边进行集体屠杀。这本日记说明,直到1938年1月1日,汉中门外秦淮河边被日军屠杀的死难者尸体仍然堆积在河边。”

这组文物史料显示,1937年12月下旬,石井桂受日本军方派遣,前往上海、南京等地调查中国方面的防空设施情况台湾版原来是美男,并形成了调查资料和详细报告。他途中经过常州、江阴、句容等地,一路看到“死尸累累”,“随着往南京去,道路两侧这种尸体的密度变得极高”。他到南京后看到“在下关码头,有数千敌兵被我方射杀,其尸体胀鼓鼓地浮在江面上”。他对这些尸体的惨状有细致的描述,如“脖子被出色地砍断,只留下一丝皮与身躯相连,皮有一尺左右,手脚已经不知去向”。他甚至拿南京的悲惨情景与日本关东大地震时的情形比较:“对尸体并不陌生,只是眼前被机枪射杀的尸体,让我感到战争绝对不能输掉。”

大东仁先生还在日本帮助纪念馆征集到一组1937年侵华日军攻占南京等地的照片,包括“南京站前被炮火击中的中国房屋残垣”“被侵华日军侵占后的南京汉中门”“被侵华日军侵占后的南京下关火车站”等共计324张。经研究台湾版原来是美男,这组照片与日军上海派遣军直辖之独立野战重炮兵第十五联队有关。独立野战重炮兵第十五联队于1937年9月26日在上海登陆,参加了上海的战斗。此后,该联队向苏州、无锡、常州、南京进犯,南京沦陷后参与了南京大屠杀。

在这些照片中,有一张写有“俘虏收容处”字样的照片,照片中的建筑物背景与日本发行的《支那事变纪念写真帖:昭和十二、十三、十四年世田谷街道部队》和1953年《画报近代百年史》中的相关照片背景相似。经比对,发现这三张照片是由不同角度和时间拍摄的相同地点的场景,即位于南京东郊仙鹤门镇的“俘虏收容所”。日军第十六师团师团长中岛今朝吾在日记中记载:“在仙鹤门镇附近集结的约有七八千人。此外,还有人不断前来投降。处理上述七八千人需要有一个大沟,但很难找到。预定将其分为一两百人的小队,领到适当的地方加以处理”,进一步表明了被抓到仙鹤门“俘虏收容处”的众多中国军民最终被分批屠杀。

原标题:报告显示2024年马来西亚数字经济预计突破310亿美元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死亡抚恤金分割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与死者关系更亲密、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更紧密、尽赡养义务更多的一方分得80%抚恤金。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老王与老李系夫妻,二人生育两子王一和王二台湾版原来是美男,因家庭矛盾,王二在成年后前往外地,较少回家看望父母,王一与父母共同生活。2000年,老李死亡,2024年,老王死亡,老王死亡时的直系亲属只有王一与王二。老王工作时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向老王家属发放了一笔死亡抚恤金。 因王一与王二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产生纠纷,王一将王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老王的死亡抚恤金。 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该项费用均发生于公民死亡后,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其权利主体一般为与死者存在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该项费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依法申请分割。对于死亡抚恤金,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尽赡养义务的多少等因素进行分割。 该案中台湾版原来是美男,因老王之妻老李先于老王死亡,故老王死亡抚恤金的权利主体为王一、王二二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老王生前长期与其子王一共同生活,老王与王一的关系更为紧密,王一赡养和日常照料老王更多。王二自认在外地居住,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老王进行了日常照料,其尽赡养义务较少。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于死亡抚恤金,法院酌定王一分得80%、王二分得20%。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死亡抚恤金亦按照判决分割完毕。 (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