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贾樟柯

年代:2016 

地区:港台 

类型:萌宝 其他 台湾 英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09日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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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立法新规定,指引当事人用好法、善用法。为使遗产得到更为妥善地处理,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权利等。案例一中,人民法院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指导分居国内外的当事人共同选定遗产管理人,完成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等事宜,最终引导各方当事人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秀才遇上兵,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案例二中,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有关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

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作为遗产继承,存在不同理解。案例四中,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户主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其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承包权益。本案处理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纠纷。妥善解决继承纠纷,需要重视调解工作,并善于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案例一中,人民法院积极借助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力量,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参与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提前介入、指导调解,与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综治中心协力促成当事人间矛盾的化解,后又进行了司法确认。之后当事人还将遗产捐赠给了村委会,最终用于修缮道路、惠及友邻,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赵一、赵二、赵三。赵某与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也早于赵某去世。2016年,王某与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回迁入住通知书。现王某与赵一、赵二、赵三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于法院。各方对于赵某留有的遗产如何管理未有明确意见。

本案当事人除王某外,赵一、赵二、赵三均在国外生活。为妥善处理此案,审理法院前往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了解被继承人赵某的家庭成员情况、遗产范围及状况、遗产所涉债权债务等情况,并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确定一名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并一致推选现居国内的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王某在审理法院引导下及时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多次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经析法明理耐心调和,各方当事人最终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等内容。本案处理过程中,一方面,审理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借助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力量,全面了解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相关情况,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审理法院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引导当事人推选出合适的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指导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得到了其他继承人的一致认可,是法定继承案件中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贾某二、贾某三在贾某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贾某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适当多分。张某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各半赠与贾某二、贾某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遂判决:诉争房屋由贾某一继承20%的产权份额,贾某二、贾某三各继承40%的产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有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基础上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保障财产在家族内部的传承,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秀才遇上兵,鼓励亲属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同时,对尽了更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以及张某在诉讼中自愿赠与继承份额的做法秀才遇上兵,不仅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有力弘扬了家庭成员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

经当地村委会及镇综治中心、镇人民法庭共同组织调解,程某英等子女感谢村委会的帮扶,均愿意先将各自享有的遗产份额赠与秦某某,再由秦某某出面将遗产赠与村委会。经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各方当事人就遗产份额赠与秦某某之意达成调解协议,后就调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后,秦某某将遗产赠与村委会,最终用于修缮当地道路,惠及本村友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主动帮助子女不在身边的村民处理身后事;继承人感恩帮扶,最终一致决定将遗产捐赠,也是一种善意的传递,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本案也是一起通过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多元化解继承纠纷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从纠纷产生便主动参与调解,与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综治中心协力促成当事人间矛盾的化解秀才遇上兵,后又应当事人申请进行了司法确认,并见证了当事人将案涉遗产赠与村委会及村委会将遗产用于修缮当地道路,参与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帮助当事人既解开了法结,又打开了心结,保全了珍贵的亲情。

2017年,农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其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该合同的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载明:承包地块总数为5块5亩,家庭成员共3人秀才遇上兵,成员姓名为农某、凌某、农某五。农某于2022年去世。农某去世后,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作为原告,将农某五诉至法院,要求由凌某继承农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0%,余下50%由凌某及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平均继承。

审理法院认为,农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不只是农某本人,还包括凌某和农某五,三人同为一个承包主体。当农某去世后秀才遇上兵,承包地继续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体现的是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不是农某承包户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某去世后,案涉土地应由承包户剩余的成员凌某、农某五继续经营。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请继承土地经营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五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户为单位取得,在承包户的户主或某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本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进行了处理,明确了裁判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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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新闻通报会秀才遇上兵,发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2020年至2024年)》,总结分析了该院近五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主要特点等,并公布两起典型案例。成立防范校园欺凌工作小组《白皮书》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4年11月,该院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5件,判处被告人57人,其中涉未成年被害人案件38件,未成年被告人案件7件;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643件,其中,排名前列的案由为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以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石景山法院经梳理调研,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占比高。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侵财类犯罪有所下降,但性侵类犯罪已经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突出问题,性侵类犯罪近五年审结29起,以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强奸为主。二、以互联网为犯罪媒介实施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加。近五年来,石景山法院审结3起网络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审结5起网络结识未成年人线下实施性侵案件,1起谎称出售游戏账号诈骗未成年人钱财案件。三、外部保护缺位,家长“监护不能”现象长期存在。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与侵财类犯罪,其中寻衅滋事、诈骗、抢劫是排名前三的罪名,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从传统的侵财类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向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转变,虽然犯罪过程中仍夹杂侵财行为,但未成年犯的主观目的正在由单纯的追求财物转向寻求刺激。石景山法院与石景山区教委签订法治共建协议,在全区50余所学校成立防范校园欺凌工作小组,将普法宣传融入学校日常教育。石景山法院与石景山区妇联共同建立“相伴青春观护站”,聘请社会观护员开展社会观护工作,截至目前已累计在近70件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开展该项工作,80余名未成年人从中受益,经社会调查观护的案件调解、撤诉率约55%,服判息诉率高达90%以上。12月3日,北京石景山人民法院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北京石景山法院引导未成年人重回生活正轨新闻通报会上,石景山法院还公布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多方合力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的两起典型案例。第一起案例显示,未成年人孟某某系张某与孟某(北京人)之女。孟某某出生后,随母亲张某落户外地,后孟某以夫妻投靠入户为由,申请公安机关为张某与孟某某办理落户北京。派出所经核验相关证据,作出准予迁入证明,并为张某与孟某某办理入户,落户至孟某某祖父孟大某户内。户口迁入后,孟某某即与祖父共同居住至父母提出离婚诉讼。一年后,孟大某以派出所给孟某某及其母亲张某办理落户未经其本人(户主)同意为由,将派出所诉至法院秀才遇上兵,请求确认派出所作出的户口迁入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夫妻投靠入户需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孟某在为二人办理入户时,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登记行为具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了孟大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秀才遇上兵,孟大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石景山法院认为,本案是北京法院少年法庭推进“三审合一”后,审理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户籍登记纠纷行政案,也是行、民融合,“一揽子”解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第二起案例显示,某日,被害人赵某某酒后与被告人李某(案发时未成年)在某小区相遇,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赵某某用手扇了李某耳光,被告人李某遂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扎伤赵某某。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刑罚。 据了解秀才遇上兵,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李某系孤儿,缺乏有效的教育和监管,后续帮教乏力。为此,法院充分挖掘未成年人审判融合的工作优势,主动对接辖区帮教基地,委托司法社工对李某开展判后帮教,并帮助李某在爱心企业找到工作,由法院、社工、企业、帮教基地等共同对其进行监督和帮教。 帮教期间,针对李某出现的迟到早退、在社交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和图片、藏有违禁品等不良行为,法院积极会同团区委、派出所、街道等部门,对李某进行诫勉谈话,并及时调整了帮教方案。最终,专职司法社工通过微信与李某保持日常联系,法院通过引导李某讨论违法犯罪小案例秀才遇上兵,团区委和街道通过监督考核李某每月完成十多个小时的社会服务等举措,帮助李某逐步提升法律意识,改变自身不良行为。在领到自己第一个月工资时,李某主动将其交给被害人赵某某作为赔偿金,并向赵某某鞠躬致歉。经过法院、社工、帮教基地等多方力量,历时 3 年的持续帮教,李某已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文中案例人物为化名)新京报吴淋姝 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