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贾樟柯

年代:2013 

地区:欧洲 

类型:香港 其他 虐恋 甜宠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20:57

原标题:俄称袭击乌军弹药库 乌称打击俄武器装备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 马毅菲)11月27日,一女子在河北邢台某银行支行取款2.5万元受阻,后将现场视频发布至网络引发热议。11月28日,新京报记者从涉事银行一知情人士处了解到,该客户出示的银行卡户主为其丈夫,因账户长时间未使用且钱款是当天汇入,银行担心客户遭遇诈骗才进行核实,“目前已经恢复正常使用了。”“一共取25000块钱,在这儿耽误了20分钟,打了无数个电话要核实,我取钱要核实,我说我爱人住院,就跟我说,你爱人住院在哪个科。我(即便)不住院,我花这个钱,我取我自己的钱不行吗?”储户在视频里讲述。柜台另一侧,银行工作人员正在打电话领座的怪同学,“你好,我是某支行的,麻烦您给我核实一个账户行吗?”上述视频引发热议。一些网友质疑,银行的操作干扰了“取款自由”。一些网友则表示,这是银行的正常核实流程,担心储户掉入诈骗陷阱。 11月28日下午,涉事银行一名知情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此事发生在11月27日中午,视频拍摄者持卡到该行欲取2.5万元现金,但系统筛查出拟取现金为当天进账,该账户长时间未使用,非本人卡,且卡主年龄在50岁以上,“50岁以上的人被诈骗分子骗的例子非常多,根据这些因素,为了客户的资金安全领座的怪同学,综合判断暂时没有立即取出。” 上述知情人士介绍,现今诈骗分子有了新手段,即让受骗者以现金形式往外取钱。遇到可疑情况,工作人员一般先在反诈联络群里上报,等待核实回复,排除客户被骗的风险之后,再进行下一程序。 “视频的事情正好是中午,她说她爱人住院挺着急,工作人员就赶紧给公安机关打电话核实,想着还快一点,如果等群回复什么的更慢。”该知情人士透露,银行28日还派人到当地反诈中心核实,因该客户丈夫在医院,但银行卡“解控”还需本人操作,银行考虑到客户特殊情况,跟上级银行请示,已经将账户解开,“现在能正常使用了。” 该知情人士提及,若账户没有被管控,取10万元以上,提前一天向银行预约即可,“但现在许多老年人被骗,骗子以扶贫贷款、买药等名义让走现金流水,因此银行也很谨慎,必须多提醒,也希望大家多理解。”编辑 甘浩校对 陈荻雁

习近平指出,中乌是相互信赖的好朋友、合作共赢的好伙伴。建交36年来,两国始终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问题上坚定相互支持领座的怪同学,各领域务实合作成果丰硕,两国人民友好深入人心。我高度重视中乌关系发展,愿意同奥尔西当选总统一道努力,延续中乌友好,推动中乌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取得更多成果,更好造福两国人民。

原标题:城中村漫步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领座的怪同学,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领座的怪同学,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领座的怪同学,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领座的怪同学,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