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姜文

年代:2021 

地区:韩国 

类型:虐恋 日本 泰国 大陆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1:36

原标题:中国人爱种地是祖传的

“电动轮椅可续航一整天,让人少走2万到3万步。玩热门项目时,可坐着排队”,近日,在社交媒体上,上海迪士尼电动轮椅游玩攻略让不少人心动。不过,随着电动轮椅成群结队在园区内出现,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来带着孩子来迪士尼是想享受一个愉快的亲子时光,没想到却被这些电动轮椅打乱了计划。”一位网友在帖子中抱怨道。一些网友表示,他们原本期待的梦幻之旅,却因电动轮椅的横行而变得小心翼翼,体验感下降。

有网友表示不解,电动轮椅本是为行动不便的人士设计的,如今却被健康人用作游玩代步,这无疑是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真正需要者的不公平。也有网友认为,租电动轮椅代步可省心省力美少女战士h,毕竟乐园那么大,走着很累的,没什么可非议的。还有网友指出,社交媒体上的一些“电动轮椅游玩攻略”也在推波助澜美少女战士h,让更多人知道了这个“游玩秘籍”。

记者通过社交媒体联系到了多家提供此类服务的店铺。“我们的电动轮椅性能稳定,适用于各种人群,包括残疾人、老人、孕妇等。”一家店铺的客服向记者介绍道,“最近确实有很多年轻人来租用,他们主要是想节省体力。”当被问及租赁条件时,该客服表示,他们并不要求租用者提供残疾证或身体不适证明,另一家店铺的商家则直接地告诉记者,他们可以提供所谓的“检查单”以应对迪士尼乐园的入园检查。

记者调查发现,上海迪士尼乐园内曾一度风靡租赁露营车,四个轮子的露营车随处可见。2023年6月30日开始,乐园开始执行新的《游客须知》,禁止带入野营车、儿童野营推车等美少女战士h,以及带轮子的运送工具。2021年,迪士尼还曾出现过有商户利用残疾人证兜售“免排队服务”,有人以每人400元至500元的价格贩卖“资格”,后被警方抓获。

记者采访了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爱东律师。刘爱东认为,租赁电动轮椅进迪士尼乐园代步,法律无禁止,公民即可为,迪士尼乐园根据园区运营安全需要可以管理此类行为。通过出具身体不适的相关证明将电动轮椅带入园区,如商家为游客出具的是虚假证明,说该人身体不适,商家及该游客有违诚信原则。若出具的是医院等单位的虚假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另外,在园区内租赁电动轮椅进迪士尼乐园代步如果出现碰撞、导致受伤,如排除迪士尼乐园方面的原因如设备原因导致,应由游客自担风险,自行承担责任。”

记者采访了一位曾经乘坐电动轮椅进入迪士尼游玩的游客——移山无障碍工作室负责人方坚泽,方先生表示,自己进入迪士尼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领取了残障人士通行服务卡,凭借该卡美少女战士h,自己可在迪士尼选择游玩项目时进入绿色通道。“我觉得凭残疾人证领取通行卡游玩来得更方便实际,光靠租赁轮椅进入园区可能仅仅能够起到代步作用。”

原标题:湖南试行弹性学分制,技工院校学生可提前毕业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美少女战士h,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美少女战士h,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