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5.0

丹道至尊

导演:陈鲤庭

年代:2024 

地区:港台 

类型:美国 印度 甜宠 泰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1日 06:43

原标题:11月行业月报:“谷子经济”高景气 IP布局进行时

位于温州乐清市境内的雁荡山因“山顶有湖,芦苇丛生,结草为荡,秋雁宿之”而得名,拥有积淀千年的山水人文底蕴,是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也是浙江省内唯一的世界地质公园。作为温州旅游的“头牌”,其曾创造了温州旅游业辉煌的历史。2015年,雁荡山接待游客525.98万人次,营业收入首次破亿元;2019年,雁荡山全年接待游客达到1018.06万人次,突破千万大关。

虽然雁荡山景区按期完成整改,达到国家5A级旅游景区标准要求,但随后的三年疫情,更是让这个老牌旅游胜地“雪上加霜”。2022年,尽管雁荡山推出免票游等多项政策,年接待游客人次维持在千万等级,但门票经营收入从2019年的1.7亿元下滑到0.6亿元,而公开资料显示,同居“三山五岳”之列的安徽黄山风景区,2022年接待游客虽只有139.69万人,却实现经营收入20.75亿元。

2023年6月27日,张振丰专题调研雁荡山重振雄风工作。调研中,张振丰以座谈形式听取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围绕《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举措,研究下阶段工作思路,部署重点任务。他指出,雁荡山重振雄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着眼未来增强战略思维,也要回望过去提炼成功经验,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和重振雄心,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加快推动雁荡山精彩蝶变。

作为雁荡山重振雄风的“主力军”,雁荡山所在的乐清市更是全力以赴。去年8月14日,乐清召开雁荡山重振雄风誓师大会,提出全力构建以雁荡山为龙头的全域旅游新格局。今年2月21日,乐清召开雁荡山重振雄风推进大会,提出以新一年的新作为开创雁荡山高质量发展新局面。11月16日,乐清再次召开会议,就雁荡山重振雄风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进。12月7日,也就是温州市委常委会会议的次日,乐清市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对温州会议的精神进行学习贯彻,之后又马上召开相关工作专题部署会。

澎湃新闻了解到,经过一年多的持续发力,雁荡山重振雄风工作已初见成效,景区整体面貌、基础设施、业态布局等得到显著改善。数据显示,今年1月以来,雁荡山游客接待量、门票总收入同比增长5.94%和29.37%。特别是“十一黄金周”期间,接待游客63.46万人次、同比增长26.27%,门票收入1299.64万元、同比增长22.2%,四项关键数据指标均创同期新高。

据《温州日报》,12月6日的温州市委常委会会议充分肯定雁荡山重振雄风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会议强调,要推动项目建设再提速,坚持项目为王,招引落地一批标志性、引领性、枢纽性的重大文旅项目,加快打造集聚游客的“强磁场”;推动环境品质再优化,长短结合推进环境提升,让游客感到“眼前一亮”;推动核心竞争力再提升,把文化特色作为旅游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沉浸式体验、精品化呈现的网红打卡点,充分释放雁荡山的独特魅力;推动景区服务再优化,以游客需求为第一导向,将人性化服务体现到“吃住行游购娱”各环节。

原标题:数藏故事丨中国古代仕女精致生活图鉴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最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终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上海某企业公司向西安某数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上海某公司非法向客户提供西安某公司独家传播的电视剧被诉该案中,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数字公司)诉称:西安某数字公司拥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企业公司)在其运营的“飞幕”手机客户端平台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以下简称《我》剧)的在线播放业务,2019年10月11日,西安某数字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证据。上海某企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合法权益,给西安某数字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西安某数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企业公司:1.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赔偿西安某数字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包括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7000元,其他调查取证及差旅费1500元),合计10万元。上海某企业公司辩称,其通过“飞幕”App提供“听声识剧”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影视剧信息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西安某数字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上海某企业公司App是创新业务模式,应当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安某数字公司享有《我》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企业公司开发经营“飞幕”App湘女萧萧,该应用宣称“是一款专为影视剧爱好者打造的产品”,提供“硬核黑科技听声识剧,仅听影视剧里的声音就能识别正在播放的片段”。西安某数字公司取证发现,安装“飞幕”App,在“影视“板块点击“70周年之民族觉醒”,再选择“我的团长我的团”进入《我》剧简介页面。使用另一部手机播放《我》剧声音,使用“飞幕”App中的“听声识剧”,可识别声音所对应的《我》剧片段并在“飞幕”App中播放该片段。所播放的片段还可分享至“飞幕”App“影视笔记”栏目中供其他用户在线观看。西安某数字公司取证时就《我》剧数个片段的“听声识剧”行为以及“影视笔记”中提供数个该剧片段的点播服务进行取证。法院: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听声识剧”相关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作品的可能性不应理解为公众实际获得作品或者获得完整的作品。公众实际获得作品的情况因存在涉及信息网络的软、硬件设备或者公众个人选择等差异而不同,以公众获得作品的数量、内容湘女萧萧,甚至公众实际获得的作品对《我》剧的市场价值等因素来判断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提供作品”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并且,因权利人取证方式、策略等因素影响并未将被诉行为所提供的完整作品进行保全,不属于否定被诉行为提供完整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理由。同时,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与提供作品行为的片段化方式无关。被诉公司将涉案作品以1分钟短视频集合的形式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使用“飞幕”App“听声识剧”功能时可获得《我》剧。关于“影视笔记”相关行为,在案证据显示仅少量用户在涉案作品“影视笔记”栏目中发表评论并上传《我》剧片段的情况,不应作为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依据。用户在“飞幕”App“影视笔记”栏目中发表对《我》剧的评论意见时上传可供其他用户点播观看的涉案作品片段非必要操作步骤,也不属于创作作品过程中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京049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上海某企业公司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西安某数字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上海某企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8月22日作出(2020)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安某数字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京民再6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变更一审判决为上海某企业公司向西安某数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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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落实,都匀市公安局将“三心”服务贯穿于服务群众的每一个窗口,推出优化营商环境、擦亮办事窗口、提供优质服务等多项服务措施。各派出所、人口大队、交警大队围绕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上门办理、延时预约、邮寄送证、设立专场等服务。针对群众急事开通绿色通道湘女萧萧,启动“急事急办”服务机制;针对特殊群体开展事前、事后上门服务,有效解决一批群众“办事难”“考证难”“办证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