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作,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了一大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努力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注重保障和救济当事人权利。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甚至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导致被侵权人生活陷入困顿。及时、充分保障和救济被侵权人,是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中的首要关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恰当界定赔偿范围,准确分配各方当事人责任,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救济。案例2中,人民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对被侵权人的周延保护。
二是注重引导增强交通安全责任意识。随着交通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快速增长,交通参与人日益增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易发。道路交通秩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各类交通参与人共同维护。人民法院注重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案例1中,人民法院判令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及时维护被侵权人权益。该案例也提醒广大车主依法投保交强险,为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人做好最基本的保障。案例3中,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督促非机动车驾驶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案例4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就“搭便车”中产生的事故损失在驾驶人、乘车人间合理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对“好意同乘”的肯定和维护,另一方面也督促驾驶人同样强化责任观念。
三是注重健全完善多元解纷机制。交通事故发生后大白鲨3,尽快得到损害赔偿,降低维权成本,避免增加解纷负担和成本,通常是群众的“急难愁盼”。人民法院注重在个案中探索经验,健全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努力搭建群众维权便捷通道。案例5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讼行为,敏锐意识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并非出于维权目的大白鲨3,而是基于绩效考核考虑,遂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向保险公司说理劝导,同时针对诉讼背后的绩效评价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该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并立即支付赔偿款,纠纷得以便捷有效解决。
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掉头时,因疏于观察,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张某,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周某受伤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周某诉至法院大白鲨3,请求驾驶人李某、车主张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
交强险以救济损害为主要功能,其先予赔付的制度设计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该义务将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进而利益受损,故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否定评价和对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也警示了投保义务人要依法履行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维护好自身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谭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金某已年满70周岁。金某诉至法院,请求谭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9.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抗辩称,金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
审理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事故发生时,金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送货单、记账本、企业负责人出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金某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故人民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金某误工费损失4.5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约8万元。
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较为常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应根据其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法定退休年龄来确定是否支持误工费。本案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自身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请求赔偿误工费损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20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大白鲨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大白鲨3,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危险程度高,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时路况、视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李某疏于观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参与人,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同样遵守交通规则。现实生活中,一些非机动车逆行、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本案中,在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既合理地确定了双方责任,也警示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王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相撞。事故造成李某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将王某及承保王某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大白鲨3,请求王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5万元。一审法院根据案涉事故责任划分及保险情况,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74万余元,由王某赔偿约1000元。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中,人民法院了解到,某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并无异议,提起上诉的原因是为了跨过年底理赔率考核时点,进而提升当年的考核绩效。为避免程序空转,保障被侵权人及时获得赔偿,人民法院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建议该保险公司客观面对事故事实和被侵权人损失,积极依照合同进行理赔;同时,综合相关情况与某保险公司积极沟通,促推树立正确的业绩导向,合理设置、规范优化考核指标。某保险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认可,及时进行整改,撤回了对该案的上诉,立即向李某足额支付了赔偿款。
交通事故往往造成被侵权人直接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很大程度上讲,尽快得到损害赔偿,避免再度增加解纷负担和成本,是群众的“急难愁盼”。人民法院坚持实质解纷理念,坚决杜绝程序空转,在个案诉讼中“以案见事”,充分关注到纠纷成诉的核心原因和实质理由,因事施策、对症下药。纠纷解决中,人民法院不拘于“就案办案”,而是全面分析案件情况和相关背景,查摆诉讼关键原因,找准息诉着力点,加大工作力度,促进了纠纷高质量解决。本案是人民法院多元解纷的生动实践。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少年审判工作,围绕“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推进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理念,创新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各项机制,努力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近年来,校园安全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海伦市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展现司法担当,2月28日,在海伦市第一中学成立了全市首家“心灵直通工作室”,联合学校以该工作室为平台,以“法治教育+心理辅导”为基本遵循,探索“心理咨询+心理矫治+情感修复”的心理疏导模式,对内心遭受创伤的青少年进行专业心理安抚,引导其阳光面对生活,学会自我保护,同时针对学生的认知障碍、情绪障碍、人格障碍、青春期心理障碍进行疏导和矫正,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构建平安、和谐、法治海伦和美丽校园。
今年7月,海伦市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问卷调查活动。调查问卷涵盖了学生对于校园欺凌现象的经历与了解等,共收回有效问卷23989份,覆盖全市76.6%的中小学生。在数据分析、查阅相关文献并结合实际情况的分析评估基础上,撰写出《海伦市城镇中小学校园安全现状调查报告》,并与教育局相关领导进行交流探讨,为深入落实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涉校涉教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建设的工作的推进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而相继打造出一系列常态化协同工作板块,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机制。
5月10日,海伦市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这是绥化两级法院发出的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杨某与王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起诉离婚,在诉讼期间,两名未成年子女跟随杨某生活。承办法官向双方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并通过现场阅读的方式提示双方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关注子女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给予未成年人子女足够的关爱,无论双方感情如何变化大白鲨3,都应当一如既往从爱出发,为孩子的成长护航,最大限度避免离婚诉讼给孩子带来的不良影响。
2016年正在上初四的学生小雨,在晚饭时与同学发生口角直至动手纠缠在一起,被同学劝解后又再次发生激烈口角,顺手掏出折叠刀把小威腹部扎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多方走访、调查,得知小雨已得到小威及父母的谅解,鉴于小雨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其所在学校也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承办该案的法官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对小雨及其监护人进行深刻思想教育和耐心细致的疏导后,依法决定对其判处缓刑的处罚,帮助小雨沿着正常的人生轨道开始新生活。
8年后,小雨大学毕业顺利参加工作大白鲨3,他非常感激法院这8年来的持续回访、帮教,让他得以回归正常生活。作出这份“依法从轻处罚”判决的是海伦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艳洁,她是法官,也是一位母亲,多年的少年审判工作经历让她越发感受到,少年审判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挽救与关爱,用她的话说大白鲨3,这种帮教应该是“终身制”的。一声声“法官妈妈”“法官爸爸”,道出无数少年审判法官最动人的名称,正是因为对少年审判的责任与爱,法官们在少年审判生涯中,一直致力于引导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助力学生阳光成长。
为更好地实现这个目标,海伦市法院创新建立创新“1+2+4”防护型少年审判“海伦模式”,“1”指的是一个中心点,即审判围绕青少年权益特殊、优先保护这一个中心点,“2”指的是两个板块,即司法预防、司法救助两个板块,“4”指的是四大环节,即健全挑选合适成年人在场、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判后回访四大环节。在三审合一模式下,与家事审判庭联合开展“圆桌审判”方式,以淡化审判场所的威严气氛,减少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中受到的思想压力,少年审判团队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同时,更注重将精力放在对判后未成年犯的挽救和帮教上,自少年审判成立以来一直秉承回访帮教的优良传统,而且不断创新帮教途径和方式,全力挽救罪错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