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5.0

丹道至尊

导演:史蒂芬·斯皮尔伯格

年代:2015 

地区:港台 

类型:逆袭 台湾 逆袭 其它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5日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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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议,双方将基于埃安全球车型和小马智行第七代自动驾驶软硬件系统方案,共同研发全冗余前装量产Robotaxi车辆平台。双方目前已围绕自动驾驶车规级套件研发、车型生产、底盘冗余安全设计等方面,开启技术攻坚战,计划推出至少千台量级规模的埃安Robotaxi车型,首批将在2025年完成并率先在大湾区落地,未来将覆盖更多区域和国家。

双方希望通过整合广汽埃安全球唯一新能源汽车灯塔工厂智造技术及EV+ICV全栈自研实力,发挥小马智行在L4级自动驾驶技术研发和Robotaxi产品运营方面的卓越能力,共同推动自动驾驶技术迈向新的商业高度,加速智能化出行模式的普及,从而引领行业变革,共创未来交通新生态。此次合作车型为埃安全球车型,未来将对自动驾驶技术的出海起到推动作用。

广汽集团总经理冯兴亚表示:“在汽车‘新四化’浪潮下,埃安品牌致力于打造‘先进、新潮、高品质’的智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引领科技创新之路,积极构建发展新格局。Robotaxi融合了智能汽车与智慧出行的全新模式,为汽车智能化提供了广阔的应用场景,我们非常开心能够和小马智行携手,共同探索全新的Robotaxi市场,一起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全面转型,开启全新智慧出行体验。”

小马智行联合创始人、CEO彭军表示:“与广汽埃安合作是小马智行持续发力Robotaxi大规模量产商业化战略的重要布局。埃安作为全球新能源汽车头部企业,在智能驾驶领域有着丰厚的技术储备和前瞻布局。‘实现未来交通方式的彻底变革’是小马智行坚定的初心,我们希望双方共同携手打造的未来出行产品,给用户带来安全、舒适和便利的出行体验。”

广汽集团致力于打造从自主研发、生产到商业化运营全链条的L4出行生态,坚持自主研发的同时持续扩大对外合作,已搭建起“技术+量产+运营”的发展模式光阴的故事,并通过旗下智慧出行平台如祺出行已实现Robotaxi商业化示范运营。旗下广汽埃安通过第二代AION V霸王龙、AION RT迅猛龙等车型已实现L2++级激光雷达高阶智驾的进一步普及,过去3个月体验人数已超过12万人次。此次广汽埃安与小马智行强强联合,将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建设下共同推进区内自动驾驶技术加快落地、协同发展。

小马智行是广汽集团在自动驾驶及Robotaxi领域的重要布局之一。自2018年起,广汽集团与小马智行就自动驾驶技术和Robotaxi领域不断加强合作。今年10月,广汽集团发布公告光阴的故事,同意全资子公司广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小马智行2700万美元。11月27日,小马智行正式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股票代码“PONY”,成为今年以来美股自动驾驶领域最大规模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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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建设工程中,天晴公司(化名)为楼盘安装木门后拿不到工程尾款,将发包方大力公司(化名)诉至法院,大力公司认为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且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故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并对大力公司诉讼中伪造维修费支出相关证据的行为罚款10万元。项目完成后,发包公司拒付尾款并伪造维修费证据反诉2023年3月,天晴公司承接某楼盘木门安装工程,安装完成交付业主后,大力公司拖欠12万余元工程尾款未给付,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大力公司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天晴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认为天晴公司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行政机关处罚,且天晴公司拒绝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的行为给大力公司造成损失,故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和维修费10万元。天晴公司代理人表示,案涉木门安装不存在质量问题,大力公司已对尾款12万余元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大力公司未按时付款违约在先,其才会停止维修。本案主张的尾款金额不包含质保金,其对质保金不再主张,同时大力公司提交的有关维修费的证据是伪造的,维修单价过高,不符合市场价和行业惯例。大力公司为证明其维修费损失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和付款凭证,显示大力公司依据维修合同和结算单向杨某支付维修费9万余元。但在法院核实上述证据原件的过程中发现光阴的故事,这些证据可能都是大力公司为了应对诉讼伪造的。后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大力公司的银行流水并传唤杨某到庭,查实维修合同和结算单是大力公司为应对诉讼要求杨某配合签订的,大力公司向杨某支付的9万余元维修费又通过大力公司员工的账户最终回到大力公司账户上。法院:驳回发包公司反诉请求并罚款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大力公司已通过微信方式对工程尾款金额进行确认,大力公司未依约履行在先的付款义务,天晴公司拒绝履行售后维修义务于法有据,因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所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等损失与合同约定质保金金额相当,现天晴公司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大力公司向天晴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驳回大力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同时,大力公司与杨某签订虚假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进行走账属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对其行为应予处罚,法院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对大力公司罚款1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大力公司已主动履行判决并缴纳罚款。法官: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和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晴公司依据《承揽合同》要求被告大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尾款,但大力公司以天晴公司存在安装质量问题和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作为抗辩,同时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本案中,大力公司主张维修费损失所依据的证据系其伪造,该行为属于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其目的是捏造事实、蒙蔽法院,骗取法院生效裁判谋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大力公司为证明维修费损失与案外人签订虚假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安排走账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故本院对其行为进行处罚。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增加了法院甄别证据真实性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正、有损司法权威。良好的诉讼生态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诚信诉讼适用于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动歪脑筋,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在综合考虑诉讼参与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各个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罚款金额,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给予制裁,在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司法资源被浪费,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法院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追求。“好的营商环境首先是讲诚实、守信用”,大力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对于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会坚决保护,而对于不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绝不手软。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