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许鞍华

年代:2016 

地区:香港 

类型:法国 大陆 神豪 英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1:29

原标题:每月产能只有10台 美兹黑标雕塑系列产品发布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另一个完美陌生人,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另一个完美陌生人,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原标题:回首已是新北川

在这起事件背后,是近年来农民所种庄稼遭受野猪侵害的现实情况,也有岚皋县林地分布广且林地耕地交接,无法保证人和动物不见面的难点因素。早前岚皋县曾委托过专业的狩猎团队对野猪进行围剿,但是在野猪被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录”)》调出后,狩猎不需再办理《狩猎证》,因此民间爱好者掀起捕猎野猪的风潮。

11月26日,岚皋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负责人毛某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虽然狩猎野猪不再需要办证,但在岚皋县还是需要向林业部门进行备案。在之前政府组织的狩猎野猪活动中,会在狩猎区域提前发布通告,但是这次狩猎的四人没有给林业部门报备,没有得到官方的授权。由于事发时,黄兴村村民并不知道有狩猎队在村里捕猎野猪,在缺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悲剧发生。

2021年,岚皋县、石泉县分别被确定为省级和市级野猪危害防控试点县,分别组建了专业狩猎队伍,利用人犬协同开展猎捕作业。毛某说,岚皋县在这次试点工作中委托当地的四季狩猎场,组织熟悉山情、地形、民情的狩猎队员抓捕野猪。“我们对身体、政审等方面合格的人进行专业的培训,起码要知道狩猎的物种是个啥东西,还给每人都买了保险。19个人一共分成四队开展狩猎,从2021年到2023年一共抓到了大约480多头野猪。”

但是在野猪从“三有名录”中除去后,狩猎野猪的门槛开始降低,过去需要在林业部门办理狩猎证的限制也被取消,这就吸引了一大批爱好者参与到此项行动中。红星新闻从岚皋县林业局获悉,在此次参与自发狩猎的四人中,之前都没有办过狩猎证,只有一人其家属之前办理过,但是如今已经过期。这就意味着四人之前没有狩猎经验,也没有经过官方的培训。

狩猎野猪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这事里面有比较高的风险,过去政府组织的时候很重视,给队员买的保险还都是可以赔付200多万元的意外险。如果在哪个地方开展狩猎,提前要发公告,那个地方的人不要进入狩猎区域,散养的动物也不要进去,把这些都提前告知。但是这次出事的四人没有给我们报备,也没有我们的授权。今年截止到现在,我们没有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授权,在山上开展狩猎野猪的活动。”毛某向红星新闻记者说到。

毛某2018年进入林业系统,他的记忆中第二年就有当地居民向他反映野猪毁坏庄稼,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时间也正是2019年至2021年之间。在野猪闹得最凶的时候,岚皋县甚至专门从财政资金中挤出20万元,按照人口比例和耕地面积分配到各个乡镇,如果有野猪侵害庄稼的事情发生,在确定完受损情况后可以直接申请专项资金赔偿。

在收到群众反馈野猪肆虐后,岚皋县林业局就逐级向上级单位和县政府进行汇报,积极争取各项政策衔接,防止野猪侵害庄稼。之后便开始通过专业的狩猎队捕杀对野猪开展种群调控另一个完美陌生人,野猪的数量渐渐地在岚皋县减少,基本能满足在山里面的种群生活,降低了前往农田的趋势。野猪的一天活动范围在20平方公里左右,一般秋冬季野猪很少下山,频繁出现都在六七月份。毛某说:“我们问了各个林业站,像今年这种冬季野猪下山的情况不太常见。”

根据岚皋县2021年对野猪进行的数量调查数据显示,当年境内数量约在2500±500只左右,近几年猎捕了480头左右。同时,2022年遇到干旱的极端天气,导致野猪种群自身在繁殖率有进一步下降。“在2021年的时候,境内野猪每平方公里数量大约在1.4只左右,目前经过种群调控以后,我们这的野猪数量符合国家关于野猪危害防控相关文件中的要求,基本上可以达到每平方公里1只,已经非常接近这个数字了。”毛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