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进行大额支出,在后续涉离婚案件中,如另一方不认可,能否就该笔支出主张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呢?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与苏某在2023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苏某发现李某尚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遂诉至法院。要分割的财产中,有一笔为2023年1月李某向双方之女李某一的账户转账3.5万元,李某一现年10岁,但苏某称其对该笔转账并不知情,要求分割该笔转账。 李某辩称,该笔转账系用来偿还女儿之前出借给自己的压岁钱,并提交了写有女儿签字的一张证明“我同意将我爸爸帮我存的压岁钱用于买汽车,用于接送我上下学”。 苏某称,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表述并非出于女儿本意,压岁钱也不存在,且女儿的账户实际上处于李某控制之下。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案中,李某转给女儿的3.5万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未征得苏某同意倾世皇妃的演员表,李某也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该转账的性质,法院判决李某应向苏某支付该款项一半的费用。李某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认为,该案的3.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无异议,男方提出该笔支出系用于偿还所欠女儿的压岁钱,想要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形成对分割共同财产的抗辩,但仅就此提交一份手写证明,证据明显不足,况且该银行账户又是男方所设立。即便是转账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手方倾世皇妃的演员表,该案仍然无法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么经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要么是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男方均未进行举证,难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更何况其主张的债权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官说。(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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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晓燕在启动会议上指出,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要完善刑事检察基本业务指导机制。逮捕、起诉、刑事诉讼监督等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共性业务,任何时候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强化统筹和指导。最高检各刑事检察部门要在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统筹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刑事检察共性问题的研究,认真研判宏观刑事检察业务数据,分析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研究刑事检察业务重点举措,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统筹开展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检察官职业能力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更好推动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苗生明就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开展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并对2025年刑事检察工作重点作出部署。他强调,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重在提升刑事检察工作的整体性、协同性,加强统筹协调和对下指导。刑事检察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协作配合,统筹落实最高检党组有关刑事检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一体化意识,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细化工作制度,狠抓机制落实,确保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实质化运行,持续做优做强新时代刑事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