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8.0

丹道至尊

导演:陈可辛

年代:2016 

地区:内地 

类型:神豪 印度 逆袭 日本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0:57

原标题:霄白城长篇小说《将军岸》出版发行

在29日举办的“聚生态·启新质·创未来”2024第二届城市智慧运营创新发展论坛上,人才供需平台与共性技术平台正式启用,成为服务于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产教联合体、未来城市与智慧运营产教融合共同体的一个重要载体。该平台功能丰富,包括人才供需对接、精准匹配、在线资源共享、行业技能认证、技术需求发布与响应、元宇宙和共性技术体验、技术资源库、创新孵化等,以期形成区域资源库和行业人才画像,实现在线资源共享、校企合作项目一站式协作等,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据了解,平台将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人才匹配服务,形成园区内企业、院校、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创新的有效机制。

本次论坛由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产教联合体、未来城市与智慧运营产教融合共同体主办。来自全国各地的100余位职教领域专家学者、相关院校及行业企业代表参加论坛。本届论坛上,校企共同打造的城市智慧运营国际产业学院揭牌,将深化产教融合、打造国际育人体系。本届论坛还发布了《长三角城市智慧运营管理人才创新发展报告》、漕河泾开发区“超级场景”、大模型在基层治理中的应用实践——数字化城市治理大模型、未来城市实验室等一系列研究成果,为智慧城市运营发展方向提供了借鉴参考。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城市运营管理学院负责人包焱告诉记者,下阶段,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产教联合体、未来城市与智慧运营产教融合共同体将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技术等前沿技术为手段,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紧密结合,围绕上海新型产业体系,以绿色低碳、智慧运营两个产业为重点研究与服务领域,共享、共创、协同攻关,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提升城市的功能、效率和可持续性。(完)

原标题:人民网三评“高仿账号”之二:乱象为何屡禁不止?

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新京报记者从石景山区检察院获悉,多名农民工在北京石景山区一工地工作,完成工作后公司拖欠劳务费用。石景山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联合区人社局等单位,召开专案推进会引导当事人和解,最终让57名当事人获得200余万元欠薪。据了解,2023年9月,刘某某等57名当事人在石景山区某工地从事外墙保温等工作,与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依约完成工作后,公司拖欠劳务费用,刘某某等当事人要求公司支付,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2023年11月,刘某某等当事人多次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被拖欠工资问题,但讨薪未果。经检索12345市民服务热线,石景山区检察院排查出本案线索,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刘某某核实情况,开展支持起诉职能宣传,了解当事人诉求、用工单位信息、合同签署等情况。同时,检察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提供检察官微信号码,24小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固定工资明细等证据。后当事人向石景山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核实,所涉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自身维权能力较弱我是歌手2直播,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受理。受理该案后,石景山区检察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查询公司的注册情况、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二是开展调查核实,询问当事人、案涉企业,审查工资明细等证据材料,查明,公司未支付劳务报酬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诉请支付劳务报酬于法有据。三是联合区人社局等单位我是歌手2直播,召开专案推进会,为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在决定支持起诉前,引导当事人和解。在多家单位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诉前和解,57名当事人共获得劳务报酬200余万元。此外,石景山区检察院还落实北京市检察院与北京市总工会《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实施细则》我是歌手2直播,与区总工会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参与石景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七方联动机制工作会议,交流研判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风险隐患我是歌手2直播,形成区域劳动者权益保护7+1工作格局。石景山区检察院认为农民工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是典型的支持起诉对象,但因不了解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很少主动申请。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检察+热线”合作机制,同步监测网络舆情、社交媒体信息,主动发现欠薪线索。编辑 甘浩校对 赵琳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研学纠纷案。该案中,消费者签署研学合同后因个人问题不能参与活动,要求退费被拒后起诉研学主办方。法院认为,签有人身属性研学合同的消费者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但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酌情支持消费者部分诉讼请求。据了解,2023年6月4日,陶某与某公司签订《调研活动合同书》,并支付活动学费68000元。双方约定:公司主办“行走在呼伦贝尔”活动,陶某自愿报名参加本次活动。活动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期的课程调研;第二阶段为作品集制作,公司委派老师带领陶某开展“草原”实地深入调研,完成作品集的制作。如陶某无法按照公司的安排参与本次活动,陶某可以通知公司后退出本次活动,但公司有权不返还任何费用。2023年7月11日,陶某参加第一阶段活动后,于7月13日以个人情况与活动安排存在冲突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并申请退款,遭拒后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鉴于该合同的人身属性较强,不适宜强制履行,故法院判决解除陶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但陶某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进度、陶某的违约情节、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成本支出等因素后酌请支持陶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无异议,且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法官提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实践中,一些合同的标的具有人身属性,并不适合强制继续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又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上面提到的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一般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如教育培训合同、演出合同、服务合同等,此类合同如直接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则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精神相悖。但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将造成权利的滥用,不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及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的确立。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