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峡两岸逾2000名路跑爱好者厦门同跑答: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提高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链条和信用体系的关键一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诚信档案,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出台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共享和公开相关信息并实施联合惩戒”。
答:《办法》制定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作出规定,并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妥善衔接。二是坚持审慎适度。从严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按照过惩相当的原则,根据失信行为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合理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三是强化权利保护和信用修复。按照“宽严相济”原则,采取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答:《办法》严格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拒不履行处罚且情节严重,以及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据此,《办法》依法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并详细规定了移出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