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2.0

丹道至尊

导演:田歌

年代:2013 

地区:日本 

类型:德国 英国 逆袭 合集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5日 10:36

原标题:一个小学心理老师的数次碰壁

在一起建设工程中,天晴公司(化名)为楼盘安装木门后拿不到工程尾款,将发包方大力公司(化名)诉至法院,大力公司认为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且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故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并对大力公司诉讼中伪造维修费支出相关证据的行为罚款10万元。项目完成后,发包公司拒付尾款并伪造维修费证据反诉2023年3月,天晴公司承接某楼盘木门安装工程,安装完成交付业主后,大力公司拖欠12万余元工程尾款未给付,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大力公司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天晴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认为天晴公司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行政机关处罚,且天晴公司拒绝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的行为给大力公司造成损失,故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和维修费10万元。天晴公司代理人表示,案涉木门安装不存在质量问题,大力公司已对尾款12万余元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大力公司未按时付款违约在先,其才会停止维修。本案主张的尾款金额不包含质保金,其对质保金不再主张,同时大力公司提交的有关维修费的证据是伪造的,维修单价过高阻击风暴,不符合市场价和行业惯例。大力公司为证明其维修费损失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和付款凭证,显示大力公司依据维修合同和结算单向杨某支付维修费9万余元。但在法院核实上述证据原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证据可能都是大力公司为了应对诉讼伪造的。后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大力公司的银行流水并传唤杨某到庭,查实维修合同和结算单是大力公司为应对诉讼要求杨某配合签订的阻击风暴,大力公司向杨某支付的9万余元维修费又通过大力公司员工的账户最终回到大力公司账户上。法院:驳回发包公司反诉请求并罚款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大力公司已通过微信方式对工程尾款金额进行确认,大力公司未依约履行在先的付款义务,天晴公司拒绝履行售后维修义务于法有据,因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所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等损失与合同约定质保金金额相当,现天晴公司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大力公司向天晴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驳回大力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同时,大力公司与杨某签订虚假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进行走账属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对其行为应予处罚,法院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对大力公司罚款1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大力公司已主动履行判决并缴纳罚款。法官: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和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阻击风暴,原告天晴公司依据《承揽合同》要求被告大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尾款,但大力公司以天晴公司存在安装质量问题和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作为抗辩,同时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本案中,大力公司主张维修费损失所依据的证据系其伪造,该行为属于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其目的是捏造事实、蒙蔽法院阻击风暴,骗取法院生效裁判谋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大力公司为证明维修费损失与案外人签订虚假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安排走账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故本院对其行为进行处罚。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增加了法院甄别证据真实性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阻击风暴,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正、有损司法权威。良好的诉讼生态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诚信诉讼适用于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动歪脑筋,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在综合考虑诉讼参与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各个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罚款金额,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给予制裁,在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司法资源被浪费,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法院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追求。“好的营商环境首先是讲诚实、守信用”,大力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对于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会坚决保护,而对于不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绝不手软。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原标题:七十年代,墨尔本街头。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2月1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通报了一起小区加装外挂电梯纠纷:住在一楼的业主因不同意本单元安装电梯而诉至法院要求停工拆除,法院认为该单元安装电梯审批及备案等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昌平区某小区12号楼2单元共6层,每层2户。郭某与侯某夫妻俩是该单元102房屋所有权人。2021年该单元501房屋业主等人申请在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并向案涉单元业主征询意见。除302房屋业主在《增设电梯居民意向征询表》填写“不管”外,其余业主均在意向征询表的相应位置签字,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该单元的10位业主代表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全权负责案涉单元增设电梯工作。2022年1月,街道办出具《加梯项目启动确认书》。建筑公司于2023年4月初开始施工,2023年6月底竣工,现案涉单元加装的电梯已正常投入使用。郭某与侯某称,建筑公司在入户调查征询二人是否同意安装案涉楼宇外挂电梯时,其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建筑公司执意安装外挂电梯,对自家房屋价值造成损害,且加梯时施工噪音、污染给其造成了影响,加梯后对其出行造成不便,遂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已经过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审批及备案等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为既有多层建筑加装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弥补和改善,是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惠民工程,低层业主应当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给予安装电梯的便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郭某、侯某的诉讼请求。编辑 甘浩校对 翟永军